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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教授应邀做“中国税种简易解析”讲座

时间:2016-01-04 浏览量: 作者:

2015年12月25日上午9:00,我中心在教学楼201教室举行了主题为“中国税种简易解析”专题讲座,主讲人为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教授。讲座由我中心执行副主任李为人博士主持。

社科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执行副主任李为人与潘明星教授合影留念

讲座过程中,潘明星教授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国税种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首先,潘教授就我国税种在经济调节中的层次和布局——税种设置的规律性,运用马克思社会再生产理论作了鞭辟入里的阐述。潘教授关于税收有很多精辟的论述,让人耳目一新。有关生产、流通环节的税种设置分析,潘教授引入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里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独到地说明了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关于我国流转税模式(布局):增、消、资、营“四税并存、交叉征收”的“交叉”模式问题,潘教授也作了巧妙的阐释。

潘教授作税收问题的详细论述

接着,潘教授围绕我国现行税制体系进行了全面阐述。潘教授指出,我国税种可分为流转税(国际上称之为货物劳务税)、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三大类税种。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烟叶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船舶吨税。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行为税涵盖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潘教授又分别针对烟叶税、船舶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种作了详细说明。

潘教授在为同学们认真授课

最后,潘教授针对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涉税问题作了深入分析。这一部分,潘教授对工业、商业、服务业企业的涉税分析都从销售环节的流转税、利润分配环节的所得税、财产保有环节的财产税、不经常发生的税收业务等四个方面做了对比讲解,在对比中,向同学们展示了三类企业涉税的相同点与不同点。这种讲解方式不仅启迪学生思考,更加深了学生对税收的全面认识。

潘教授在仔细聆听学生提出的问题

中午11::30分许,讲座在非常轻松欢快的氛围中结束。讲座中,潘教授妙语连珠、立意新颖、视角独特,既能融会贯通,又能深入浅出,使得讲座精彩纷呈。通过讲座,同学们对中国税制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科研和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2015级税务硕士赵前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