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卓越讲堂(第八十九讲)暨税务硕士教育中心“税收前沿”专题讲座于良乡校区教学综合楼报告厅418成功举办。此次讲座特邀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原副主任,税收科研所原所长、研究员,中国税务报社原总编辑刘佐老师担任主讲嘉宾,讲座主题为《新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讲座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执行院长倪红福教授主持,2025级税务硕士全体同学及其他相关专业部分同学到场聆听。

首先,刘佐老师简要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的历史。中国的所得税制度始议于清朝末期,民国时期公布并实施了相关的法规,但是未能顺利推行。新中国成立后,曾于1949年提出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计划,1952年再议开征此税,1955年曾准备开征此税,但最终没有开征。
其次,刘佐老师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情况。这一阶段对个人所得征税的探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1950年开征的工商业税中包含的所得税,其征税对象为工商营利事业的所得,纳税人为非公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二,同年开征的利息所得税,以存款、证券等利息为征税对象,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其三,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工商业税中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纳税人仅限于部分非国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随后,刘佐老师重点介绍了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个人所得征税制度的演进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并未建立完整的个人所得税制,直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该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也是中国改革开放后制定的首批重要税法之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于1986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最终,通过199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了此前内外不同的个人所得征税制度,适应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和简化税制的迫切需求。
最后,刘佐老师介绍了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情况。其中,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是这个时期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项内容,它确立了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制度,使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模式上与各国通行的做法大体一致,税负也更加公平合理。今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将遵循中共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继续逐步深化。据此,刘佐老师初步展望了未来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基本趋势:一是完善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二是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三是劳动所得统一征税,慎重对待资本所得;四是完善税前扣除规定;五是适当减少累进税率的档次,降低最高适用税率。

本次讲座中,刘佐老师旁征博引、条理清晰,让同学们对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和深入的理解。讲座的最后,刘佐老师与同学们深入交流,答疑环节气氛热烈。讲座不仅拓宽了同学们的知识视野,更激发了大家的专业学习热情,为同学们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通讯员:2025级税务硕士 李若菁 刘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