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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经济对我国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基于空间杜宾模型

    时间:2022-06-02 浏览量: 作者:

    一、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逐渐成为推进经济高质量增长的中坚力量。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数字经济也对我国不同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数字经济是地区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必然导致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异;另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习惯的兴盛,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因此导致了地区间的税收转移(袁从帅 等,2021)。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差异和税收转移将会导致有的地区从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受益”,有的地区从数字经济的发展中“受损”,而且各地“受益”或“受损”的程度也有所不同。这意味着我国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格局正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直接影响着各地的财政状况,进而影响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因此,在当前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便成为完善我国财政制度、保障分税制财政体制健康运行的当务之急。

    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相伴随,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例如:王雍君(2020)从理论角度分析了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认为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用以界定地区间税收管辖权的来源地规则和目的地原则均面临着较高的被侵蚀的风险;陈鑫 等(2020)通过实证方法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对地区间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格局的冲击,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更有利于生产地、总部所在地和注册地。再如:艾华 等(2021)运用我国除西藏自治区和港澳台地区之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经济指数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增长,并在某种程度上拉大了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差距;袁从帅 等(2021)在对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各地区之间税收转移现状进行分析后发现,电子商务、自动化数字服务等商业模式导致了税收收入由落后地区向发达地区转移。上述成果基于不同视角、采用不同方法研究了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但是,由于数字经济有着不同的实现形式,这些形式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并不相同,而且在当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全国统一市场中,一地数字经济的发展往往会对其他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带来影响。因此,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既是不同形式数字经济共同作用的结果,又是地区间相互影响的发展过程。而从已有的成果看,基于不同形式的数字经济、从空间相互作用的视角揭示这一作用机制的成果相对较少。

    基于此,本文将从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这两种形式的数字经济出发,在分析其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作用机制的基础上,通过空间计量模型描述不同地区间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收入的空间影响过程,分析我国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格局的发展变化及其对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带来的潜在挑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作用机制

    数字经济对我国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对不同地区税收收入影响的差异上。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及其相互作用,使得不同地区的税收收入发生了不同方向(有增有减)、不同规模(有多有少)的变化。这就改变了各地区在税收收入分配中的相对比例(所占份额),使得税收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

    数字经济对各地税收收入的影响,是通过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共同作用实现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以下简称《分类》),数字经济可以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个部分。其中:数字产业化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主要表现为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则是对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进行应用的结果,主要表现为数字商贸等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对一个地区而言,无论其数字产业化还是其产业数字化的发展状况,都会直接影响本地的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也都会对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带来影响。但是,二者对地区间的作用机制却明显不同。

    就数字产业化而言,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速度越快,其对本地经济的贡献越大,本地的税收收入就越多。而且,随着数字产业集聚效应的日益凸显,其对本地经济和税收的拉动作用会更加明显。但是,由于产业发展的地区非均衡性与生产要素的跨区流动性,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却有可能为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数字产业集聚产生的虹吸效应,一地数字产业发展越快、规模越大,越容易引发其他地区的技术、人才、资本等与数字产业相关的生产要素流入本地,从而对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一地数字产业的快速发展,也会通过产业链的带动等扩散效应促进其他地区经济和税收的增长。因此,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对其他地区税收收入带来的整体影响就取决于其虹吸效应和扩散效应的大小。从我国各地区目前出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政策重点看,数字产业已经成为大部分地区推进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为此,许多地区都推出了大量的优惠政策,以吸引与数字产业紧密相关的人才、技术等先进生产要素的流入。即便在广东、北京等数字产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数字产业仍是其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其旨在吸引数字产业相关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惠政策也更具吸引力。从这个角度看,在我国当前阶段,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对其他地区的虹吸效应要大于扩散效应,因而会对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1: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会对本地税收收入带来有利影响,提升本地在税收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

    假设1–2:一地数字产业的发展,会对其他地区税收收入带来不利影响,减少其他地区在税收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

    就产业数字化而言,一地对数字技术和数据资源的充分运用——无论是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还是数字服务、平台经济等新经济业态的快速发展——都能提升本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因而有利于本地税收收入的增加。同时,由于数字化平台的开放性,一地产业数字化水平的提升往往也会使其他地区受益。一地数字商贸等新型商业模式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减少了不同地区间供需信息的不畅通,提高了商品和服务供需的匹配度,而且降低了异地经营的成本。这使得其他地区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以更低的成本在本地提供产品和服务,因而对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带来有利影响。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1:一地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会对本地税收收入带来有利影响,提升本地在税收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

    假设2–2:一地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会对其他地区税收收入带来有利影响,提升其他地区在税收收入分配中所占的份额。

    三、变量设计与实证方法(略)

    四、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相关检验

    1.空间自相关检验。在进行空间回归分析之前,首先应当对2013—2019年我国30个省份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进行空间自相关检验。本文采用目前学术界认可度较高的度量空间自相关性的指标——莫兰指数,分别在邻接矩阵(W1)、经济地理嵌套矩阵(W2)下进行测度,结果见表3(略)。

    从总体结果看,所有年份的地区税收收入水平的莫兰指数均显著为正,这说明我国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份额更可能存在正的空间自相关性。纵向看,2013—2016年我国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份额的空间自相关性不断加强,但在2017年时两种权重下的莫兰指数均出现下降,2017年后基于邻接权重的莫兰指数持续下降,基于经济地理权重的莫兰指数又再次出现增长。这可能与我国正式出台数字经济的发展战略有关:2016年,我国把发展数字经济正式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此后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份额受地理因素的约束程度下降。

    2.其他检验。研究结果显示,将模型分别在两种权重下进行Wald检验和LR检验都能在5%的置信水平上拒绝原假设,可见空间杜宾模型相比于空间自回归模型、空间误差模型更为合适。将模型分别在两种权重下进行LM检验后发现P值均趋近于0,考虑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或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回归。模型在两种权重下进行的Hausman检验中个体固定效应模型Prob值趋近于0,故选用空间杜宾模型个体固定效应研究数字经济发展对地区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

    (二)模型回归结果

    本文基于我国30个省份的数据对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溢出效应进行分析,同时给出两种权重矩阵下的空间杜宾模型估计结果(见表4,略)。表4(略)的第(1)(2)列为邻接权重下的空间杜宾模型估计结果,第(3)(4)列为经济地理权重下空间杜宾模型的估计结果。两次回归估计结果的拟合优度最低为0.524,说明建立的空间模型较为合理。数字产业化水平的空间滞后项在W2下的显著性更优,说明数字产业化水平对经济地理距离更为敏感。两次回归中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份额的空间滞后项系数ρ在两种空间权重下为负,且在经济地理权重下显著性良好,说明地方税收收入分配份额存在一定的负的空间溢出效应,即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越高,本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会随之降低。这符合税收收入分配的一般逻辑:一地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越多,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就越少。

    从数字产业化的影响看,空间杜宾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其直接效应在两种空间权重下均为正并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一地数字产业化水平的提升会增加本地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数字产业化的空间溢出效应在两种权重下均为负,且在W2下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无论是周边地区或是其他地区的数字产业化水平的提升都会使本地区税收收入分配份额下降,但在两种权重下的作用程度不同:周边地区对其影响较小,而其他地区对其影响较大。原因可能在于:一地数字产业化的快速发展会减少因地理距离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从而使得其对生产要素的虹吸效应受地理距离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弱,而受经济距离因素的影响会逐渐增强。这一结果印证了前文假设1–1和假设1–2。同时,这一结果也意味着,一地数字产业化发展水平越高,其与其他地区之间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的差距越大。

    从产业数字化的影响看,空间杜宾模型的估计结果显示其直接效应在两种空间权重下均在1%置信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一地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会提升本地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这一结果印证了前文假设2–1。产业数字化空间溢出效应在两种权重下均为负,且在W2下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无论是周边地区或是其他地区的产业数字化水平的发展都会降低本地区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这一结果说明前文假设2–2不成立。其原因可能在于:一地产业数字化的发展虽然会解决地区间供需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有利于其他地区的经济和税收收入,但是,由于地区间经济竞争、物流成本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能从该地区产业数字化发展中受益。只有那些与之地理相邻或距离非常近、且经济发展水平与之差距较小的地区,因其物流成本较低且不会在地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才会从中获得经济和税收的利益。而满足这些条件的地区往往非常少。对于大部分地区而言,或者由于其距离较远带来较高的物流成本,或者由于其在地区经济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其经济和税收不仅不会从中受益,反而有可能受损。因此,如果将其他地区作为整体看,一地产业数字化的发展也会降低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

    从五个控制变量看,均大致符合预期假设。其中,一地经济发展水平(pgdp)的直接效应的回归系数在两种空间权重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其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会对本地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地区技术创新能力(inov)的回归系数在两种权重下至少通过10%水平的显著性检验且为正,说明一地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会对本地税收收入的分配份额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拓展性分析

    为探究数字经济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整体影响,本文将前文的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下的一级分类合并,使用与前文相同的权重确定方法和数据标准化方法将所有测度指标整合在一起,构建一个新的解释变量:数字经济发展水平(digeco)。同时,保持原被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不变,将解释变量替换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digeco)后,同样在邻接矩阵和经济地理嵌套矩阵下进行回归。

    拓展分析结果(表5,略)显示,两次回归估计结果的拟合优度最低为0.579,说明建立的空间模型较为合理。数字经济水平的空间滞后项在W2下的显著性更优,说明数字经济水平对经济地理距离更为敏感。

    根据回归结果,数字经济直接效应的回归系数在两种空间权重下均为正,并均通过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一地数字经济发展会增加该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而数字经济的空间溢出效应的回归系数均为负,且至少通过10%的显著性检验,说明一个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会使其他地区税收收入分配份额下降。这意味着,从数字经济的整体影响看,一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越快,本地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越大,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越小。这一结果表明,数字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份额的差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如下。一方面,由于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将数字产业作为发展重点并不断出台优惠政策的情况下,各地可能对数字产业相关的生产要素需求依然十分巨大,对其他地区的虹吸效应非常强大,相比之下,其扩散效应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悬殊、地方经济和税收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产业数字化的发展往往会使那些经济发展基础比较好的地区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税收利益,而落后地区则很难从中获益甚至可能受损,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各地区间“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状况。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我国30个省份2013—2019年的面板数据,借助空间杜宾模型考察数字经济四大产业及其空间溢出效应对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从数字经济的直接效应看,无论是一地数字产业化的发展,还是其产业数字化的发展,都会促进本地税收收入及其在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中份额的提升;(2)从不同形式数字经济的空间溢出效应看,一地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发展都会减少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3)从数字经济整体的空间溢出效应看,一地数字经济的发展会减少其他地区的税收收入分配份额。综合以上结论可以看出:一地数字经济发展速度越快,其与其他地区税收收入份额的差距就越大。

    由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差距的加大问题,为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各地区财政的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财政体制得以健康发展的基础。而如何解决财力贫瘠地区的财力支撑问题,也一直是我国财政工作的重点之一。随着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的差距不断加大,对经济基础和税源本就薄弱的地区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在税源不断萎缩的情况下,这些地区财政的运行也会受到严重威胁,从而成为国家财政体制运行中的隐忧。

    要解决这一问题,至少需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促进地区间数字经济的均衡发展,遏制因地区间数字经济发展差异带来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状况。由前述实证结论可知,数字产业化的空间溢出效应为负且作用程度较强。这意味着,地区间数字产业发展的差距越大,税收收入分配的差距也会越大。因此,要解决部分地区经济和税源薄弱的问题,消除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隐患,一个关键的举措就是促进各地区数字经济的相对均衡发展。为此,我国应加大对经济和税源薄弱地区发展数字产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数字产业发展的差距。另一方面,大力推进经济和税源丰沛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成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应用,以数字经济为纽带,加深地区间的经济联系,充分发挥这些地区数字经济的扩散效应和各地区在经济上的比较优势,使其他地区更多地从中受益。而对那些经济和税源薄弱的地区而言,其虽然在地区经济和税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是,无论是数字产业化的发展,还是产业数字化的快速发展,都为其带来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的机遇和空间。因此,这些地区应充分利用其他地区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契机,推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做大做强税源。

    此外,由前述实证结论可知,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经济和税源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面对着数字经济发展导致的这一结果,我国应加大中央对经济和税源薄弱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解决其面临的财政困境。为此,我国应完善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对数字经济发展对不同地区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将评估结果纳入中央对地方进行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考量因素,以精准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给地方财政运行带来的风险。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家税收法律研究基地 曹静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张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