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研快报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税研快报 > 正文

    邢丽: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推进税制改革的智慧和力量

    时间:2022-01-06 浏览量: 作者: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用“十个坚持”高度概括了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人民至上”是其中的重要经验之一。党的百年奋斗征程中形成的人民税收观,是在税收领域坚持“人民至上”的集中体现。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我们要探索人民税收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形式,深化税制改革,助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一、百年奋斗征程中形成的人民税收观

    税收是社会利益分配的基本工具,税收观是一个政党性质的集中体现。一百年来,我们党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践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理念,形成了人民税收观。

    人民利益至上是人民税收观的核心。纵观百年奋斗征程,党在确定税收方针、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的时候,始终绕不开四个基本问题:为什么收、向谁收、如何收、怎么用。“为什么收”,即征税的动因。在不同历史时期,党领导下的红色政权征税的目的是不一样的。在革命战争年代,保障军费需要是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以后,税收不仅承担了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而且还承担了许多其他职能。但不论何种时期,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征税的目的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向谁收”,即向谁征税。“取之于民”是汲取财政收入的一个原则,这反映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也是不一样的。“如何收”,即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获得税收。答案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为人民、为市场主体轻税,优化资源配置、公平收入分配。“如何收”的着力点在于合理确定税收负担、处理好复杂的利益平衡关系。“怎么用”,即税收最终用往何处。答案是“用之于民”,这是税收人民性的重要体现,并与“取之于民”的原则相呼应。可见,坚持“人民至上”贯穿于税收的全程,构成人民税收观的核心。

    人民税收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古今中外,任何国家存在都有其对应的税收体系,但由于国家性质、社会形态、政治制度、发展阶段等的不同,税收也各具特点,体现着更为深层次的本质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决定了税收制度应当具备鲜明的“人民性”。历史实践也表明,无论是发展阶段的演变,还是经济制度的更迭,我国税收始终顺应时代发展大局,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人民税收观是党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成功的重要因素

    纵观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人民税收观始终贯穿税收政策制定和税制改革全程,使税收成为党领导经济工作和各项改革的重要抓手,更成为党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因素。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税收观:处理好“改良人民生活”与筹集军费的关系,激发民众支持革命的热情

    这一时期,税收聚焦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土地问题和农业问题,成为党激励民众支持革命的重要利器,也为战时供给提供了资金支持。筹集军费是税收的基本任务,但如果为了筹集经费而忽视人民利益,甚至损害人民利益,革命战争也不可能取得最后胜利。基于这种认识,党处理好了“改良人民生活”与筹集军费的关系,不仅赢得了民心,而且取得了革命成功。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人民税收观:稳定政权与支持工业化建设

    这一时期,税收主要聚焦于“统一”和“简化”为核心的税制改革,为稳固政权提供制度基础,并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工业化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统一税制,为恢复生产打造税制环境。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着手逐步实现“三大改造”。税收政策有效促进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从而奠定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为了推进工业化,人民税收观也在税收助力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得以体现。这一时期,受时代背景影响,税制建设主要以“统一”和“简化”为核心,初步建立起了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体系。后来,随着“非税论”的兴起,税制逐步走向极简化。但总体看,人民税收观依然使税收集中了有限资源,帮助我国从落后的农业国家快速驶入工业化之路。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人民税收观:调动各方积极性

    这一时期,税收聚焦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和地方两对关系,着力调动各方发展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改革开放之后,财政成为改革的突破口。通过两步“利改税”,规范公有制经济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通过分税制改革,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进一步调动市场主体发展的积极性。通过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这些改革,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生产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这也是人民税收观在这一时期的突出体现。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民税收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这一时期,税收被置于国家治理的高度,聚焦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成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关键渠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税收更多被置于国家治理和发展全局的框架中加以考量和谋划。在这一过程中,税收的人民性也体现得更为明显。例如:全面推行营改增,以及后来的简并税制结构、降低税率等,大大提升增值税的中性,真正降低企业负担;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为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并且进一步调节收入分配,拉动消费,有利于推动“双循环”发展格局加快形成。总之,税收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在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正因如此,人民税收观在这一时期的内涵更加丰富,使税收成为增强人民幸福感和获得感的重要渠道。

    三、以人民税收观引领税制改革,助力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

    (一)提升税制与经济发展的适配性,推动高质量发展

    税收是国家发挥职能的经济支柱,又是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的宏观调控工具,这决定了税制改革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但从当前看,税制的适配性不足,尤其是在社会治理和发展层面,前者体现为税收越来越难以平衡各方利益,后者体现为建立在物本逻辑上的税收制度越来越难以适应以人为核心的现代化。因此,在新发展阶段,人民税收观要求以人为核心,提高税制与经济发展的适配性。近期看,应在现有税制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以适应经济未来的数字化、金融化、绿色化、城镇化等的转型。长期看,需要基于人本逻辑重构税收制度。

    (二)深化相关税制改革,更好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推进共同富裕

    坚持人民税收观,就是要促进公平与效率的融合,使税收在不同的分配环节发挥不同的作用。

    首先,在初次分配环节,税收重在发挥工具理性,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优化资源配置。“做大蛋糕”需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这一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主要参与其中,应以税收中性和适度调节为原则推进税制改革。增值税方面,可进一步简并税率、畅通抵扣链条、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退税制度等,力求税收中性,减少对市场行为的扭曲。消费税方面,可通过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调整部分税目税率水平、后移消费税征税环节并稳步下划至地方等,兼顾其调节职能和收入职能。

    其次,在再分配环节,税收重在发挥价值理性,调节收入分配。再分配是对初次分配结果的调节,旨在缩小收入差距,故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这一环节,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主要参与其中,应以缩小初次收入分配差距为原则推进税制改革。所得税方面,可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完善税前扣除项目、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继续优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助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财产税方面,可探索建立包括房地产税、遗产税等在内的财产税体系,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同时做好遗产税的政策储备。

    再次,在第三次分配环节,税收重在强调适当引导激励。第三次分配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在这一环节,应以发挥引导激励作用为原则完善慈善税收政策。一方面,提高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级次,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聚焦政策落地,提高政策实效,比如推进捐赠票据电子化、跨地区互认,简化扣除流程,提升社会慈善组织治理水平等。

    (三)健全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税制安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从“定目标”进入“抓落实”阶段。对此,我国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健全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税制体系。

    首先,对内完善绿色税制,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普惠的民生福祉。一是优化环境保护税,适时提高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引导企业绿色生产。二是深化资源税改革,研究将水、森林、草场等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三是完善消费税改革,进一步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服务纳入征税范围,引导绿色消费。四是在碳税方面,我国无须再新开征一个独立对碳排放征税的税种,可以考虑对现有税种进行整合和改良,注重各税种之间的协调,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机制。

    其次,对外始终坚持联合国主渠道地位,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石,强化自身行动,提升合作水平。近期看,中国应坚持在《巴黎协定》等多边框架下进行谈判,做好应对国际组织倡议的政策储备,探索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碳减排效果评估体系。长期看,应探索不单纯依靠碳定价的“中国模式”,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排放大国的减排提供借鉴,提升中国在气候变化治理的话语权。

    (四)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维护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必须坚持“共享、共治”的理念。这要求各个国家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将本国的价值和利益融入全球整体的价值和利益之中,在致力于本国利益实现的同时还要兼顾全球利益。当前,我国在全球税收治理领域的话语权还相对薄弱,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基本利益,为此,我国需坚持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推动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建设,积极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在全球税收治理中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 邢丽

    来源:税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