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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波峰:数据财政框架和实现路径探索

    时间:2020-07-15 浏览量: 作者:

    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数据”将与传统生产要素一起参与分配,必将数字经济推向新的发展高度,亟需建立一系列规则与之匹配,其中,财政领域也亟待建立对应的类似体系,本文将此称之为“数据财政”。论文从公共性的视角论证了这一概念的合理性及意义,提出数据财政体系框架和实施路径,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数据财政的合理性及意义。数据财政的公共性一方面与数据的公共性有紧密的关系,另一方面来源于数据价值产生方式的公共性。除此之外,还有来自数据充分利用和数据作为信息产品的特殊性要求。数据财政的核心在于公共部门代理众多公民行使数据权力,这也是解决个体与聚集、隐私与公开、高固定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等多方面矛盾的可行解决方案。其次,数据财政要以数据开放作为核心任务,利用财政工具和手段,推动在政府和企业两端的数据开放和流通。第三,数据财政与现代国家治理中财政作用的发挥紧密相关,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财政工具和手段。

    数据财政的框架涉及数据财政的边界、方式和手段以及相应制度设计。根据不同边界,数据财政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数据财政就是政府负责数据进入市场前所需服务涉及的财政收支活动;广义的数据财政则包括更多主体、更大范围内的所有数据生产、使用和流通过程中的财政活动。这一边界的设定,既符合起步阶段需要通过政府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要求,也符合成熟市场形成后“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要素市场化资源配置要求。

    在方式和手段选择上,政府在初始阶段通过收费机制,推动数据走向市场,进入市场之后的第二阶段,对数据流通和使用过程征收税收,同时,财税部门进行必要的辅助公共管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即是交易者,又是管理者。通过数据财政,一方面可以形成越来越好的政府数据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为其他相关的公共事业提供资金来源,逐渐形成良性循环。

    在制度设计方面,首先是数据服务的价格及收费制度,其次要建立包括个人信息授权制度、公共代理制度、数据交割制度、数据资产管理和评估制度等制度,在此基础之上构建各环节的税费政策以及数据财政收入分配制度。

    数据财政实现路径中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准入、运营级次选择、运营体系等。在主体准入上,一级市场采用牌照制度,而交易流转市场采用登记备案制度;运营级次选择地市级(直辖市可直接作为主体)作为运营主体较为合适。运营体系则包括数据授权等七个步骤。

    建设数据财政需要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从目前来看,需要选择若干个地市进行试点,在试点中探索所需的制度和技术建设,并在新基建等重大战略中考虑数据财政的统筹。

    作者:谢波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金融与财税电子化研究所,副教授。

    来源:财政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