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合:“业财融合”。近年来,实务界逐渐形成“业财融合”观点,后被学术界接受、政府助推而广为流传。“业财融合”的本质在于业务与财务的配合,或者说如何使二者更好地结合在一起。2016年6月,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财会〔2016〕10号)进一步明确,单位应用管理会计,应遵循融合性原则。管理会计应嵌入单位相关领域、层次、环节,以业务流程为基础,利用管理会计工具方法,将财务和业务等有机融合。《管理会计基本指引》中所说的有机融合财务与业务活动便是当今学术界和实务界提及的“业财融合”。
张瑞君 等(2004)基于价值链管理视角试图解释企业业务财务一体化,其核心观点为:优化企业业务和财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多部门协同,可以实现企业价值增值。杨允栋(2011)认为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融合关系是局部和总体、主动和被动管理、原则和灵活性平衡的关系。郭永清(2017)明确“业财融合”是指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通过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实现业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数据源的及时共享,基于价值目标共同规划、决策、控制和评价等管理活动,以保证企业价值创造过程的实现。张庆龙(2020)在内部协同思维下,提出“业财融合”的核心在于业务与财务在流程、系统、数据三方面的深度融合。
“业财融合”的本质是将财务人员的角色前置,充分发挥财务信息对业务的预测、管控和评价作用。“业财融合”是新时代财务工作转型的方向。财务要融入业务,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考核转变;业务要协调财务,业务规划和运行的目标在于实现利润最大化。未来的财务部门应该拥有更多懂财税的业务经营者,使财务部门能够为业务经营方案提供参考意见。
2、拓展:“业财税一体化”。“业财融合”之后,实务界提出“业财税一体化”概念,也称“业财税融合”。“业”,就是企业的运营流程与核心业务,是生产、贸易、服务、技术等具体业态,最多兼顾数字化、智能化特征;“财”,是指企业的财务,理财思维首当其冲;“税”,是指企业的税款计算、申报与缴纳,体现着税务风险管理能力。
相较于“业财融合”,“业财税一体化”提升了企业运营及财税风险的价值认知,其内涵与外延有所拓展,实现了企业三大流程——业务流程、财务流程、税务管理流程的有机结合,使企业的财务数据、税务处理和业务操作融为一体。“业财税一体化”其实是互联网、大数据环境下财务共享、财税融合的高级模式,其思想不仅涵盖“业财税融合”理念,更凸显管理协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基于“业财融合”与“业财税一体化”思想,法律融入“业财税”已经成为一种必然,“业财法税融合”是一种新趋势。从管理协同视角出发,将法务、税务元素同时引入“业财”,会产生“业财法税融合”的聚变效应。其实,“业财法税融合”思想的形成,也是源自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不懈探索与认知深化,也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发展。
“业财法税融合”是指企业根据现代财税管理要求,通过数据挖掘、信息传播、信息共享的科技手段,有机融合业务、财务、法务、税务活动,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利用财务手段、税收政策、法律工具等,从规划、决策、组织、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协同行为。“业财法税融合”思想的形成与脱颖而出,是系统论思想应用于财税管理的一次创新,也是学术界与实务界对合规性认知的一次飞跃。“业财法税融合”体现的是一种管理协同思维,强调的是一种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场景融合与部门协同。概言之,“业财法税融合”思想为企业的交易结构设计、财税合规、价值创造提供了稳固的奠基石,成为新时代管理变革与技术进步的新引擎。
从我国经济社会实践出发,“业财法税融合”思想之所以能够脱颖而出,得益于三大前提条件。一是信息共享。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奠定基础,为实现“业财法税融合”提供了技术条件。二是法律渗透。商业模型、票据开具、抵税与记账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三是管理流程。流程观念使得业务秩序环环相扣,价值链、税收链为业务交易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业财法税融合”实现各类业务活动之间的内在贯通,从而形成全流程管控的闭环。
在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导向下,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个部门不断交流、协商、权衡并形成四方制衡下的最优方案。而这种交流、协商、权衡形成最优方案的过程,就是“业财法税融合”的实现过程。本文借鉴波特的价值链模型系统分析“业财法税融合”的耦合互动与协作关系,将企业价值活动拆解为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项,并以业务为内聚核心,财务、法务、税务作为三大支柱,建立相互关联、以信息交互为特征的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并达到相互印证、相互支撑的均衡状态,如图1所示。
企业的业务活动通常划分为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同的环节,而这些不同的业务活动必然要经过财务会计的记录形成会计信息,也必然经过税务信息系统完成纳税,进而形成经营利润、纳税支出、营业成本等财税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信息使用者,管理层通过甄别、判断会计信息进行经营决策,进而调整经营方向与业务模式,实现业务、财务的统筹规划,此乃“业财融合”的本质。
从税务视角分析,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形成的会计信息为税务管理等税务决策提供依据,反过来,税务管理为业务活动提供财税支持,调整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使企业实现综合税负最小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除此之外,企业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物流、投资、融资、分配等内外部活动需要录入和开具发票,形成比企业自身会计记录效力更强的业务操作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为法务部门提升业务的合规性提供支撑。
再从法务视角分析,发票与合同都可以作为税务活动合法性的基本证据。其中,合同被传递至法务部门并经过审核后,既可以指导具体的业务活动,也可以指导理财、税务规划等相关财税管理活动。此外,财务数据、税务规划方案也相应地成为佐证企业经营合规性的决策结果和信息流。
实现“业财法税融合”,需要考虑账务处理、财务披露、税务管理与合同签订、节点控制、凭证获取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构建包括合同文本、财务资料、完税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证据链”。这与法律上要求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相契合,即使未来面对外部审计、税务调查等事项,也能够提供证明其符合商业目的原则以及财税合规性要求的证据材料。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链”为“业财法税融合”开辟出一条坦途,成为“业财法税”运行所依赖的基本路径,能够深度阐释企业经营在“业财法税融合”下所形成的一体化行为与一致性结果。
合同是商业活动、交易结构的主要载体。合同锁定了交易结构,同时也成为影响财务结果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证据。企业在财务规划、税务安排时,往往是以合同文本为依据的,合同自然成为财务规划、税务安排“证据链”的关键证据。严谨完备的会计核算及真实账簿资料与备查簿,是企业开展税务规划、税务风险控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证据,且直接影响最终的税务结果。
法务对于“业财法税融合”有着特殊贡献,没有法律规制与事实甄别过程,就没有稳固的税务安排与风险控制行动。税务规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借助于商业逻辑、经济合同等的事先安排,科学规划交易结构与商务活动,以无可争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实现合法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及涉税风险。财务造假、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不是税务规划的合法范围,也不符合“业财法税”融合的内在逻辑。
因此,真正的“业财法税融合”,一是必须做到准确把握税收契约思想,把握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等的法律界限;二是必须保证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材料之间具备内在逻辑一致性,能够为“业财法税融合”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所谓“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保持统一性。具体而言,“四流一致”不仅要求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服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四流一致”的基本假设是:买卖双方签署经济合同,真实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活动。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或提供服务,也即形成业务流;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也即资金流;卖方向买方开票,买方凭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即票据流。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据流和业务流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如果一经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须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从企业经济运行实践出发,“业财法税融合”下的“四流一致”,要求满足以下运行规则:
规则2:资金流允许通过委托收付款方式保持间接一致。
规则3:销售方向第三方采购的货物再转销给购买方时,允许第三方直接通过物流配送转移给购买方。
规则1要求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一致。业务流是“四流一致”的根基,如果业务流不存在,合同就不真实或者没能正确履约,就属于商业欺诈或合同欺骗,若又出现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为,就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因此,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必须保持一致,任何两者或三者之间出现矛盾,都必须根据真实的业务活动对合同流和票据流进行调整,并使其保持一致。
规则2的本质是维持业务合规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关系。其实,“四流一致”并不必然要求资金流与其他三流(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整齐划一的完全一致,而是允许资金流通过委托收付款方式与其他三流间接一致。这里强调的是收款方或付款方可以与开票方或受票方不一致,但并不是允许资金流的金额可以不一致。
关于资金流不必然要求与业务流、票据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在2016年5月26日的视频会上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予以明确的政策解释。
网友问题: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总局视频解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抵扣方面,从未作出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规定因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答复表明,只要业务真实性不存在问题,资金支付主体是可以不完全与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一致的。在经济实践中,由于企业之间经常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角债问题,以及广泛存在资金集中支付、委托收付款、债权债务抵消、债务重组等实操模式,不可避免甚至经常出现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很难保证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完全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资金流与业务流在特殊情况下并不必然强求一致,但一般要求资金流能够清晰证明货币收支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非法集资或套现等违规操作。
规则3主要是针对互联网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模式作出的灵活调整。在日渐繁盛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经济交往的广度与深度均前所未有,交易活动越来越复杂化,实现与业务交易完全一致的点对点物流配送遇到障碍,同时也可能因为经济性原则而丧失点对点物流配送的必要性。尤其是企业或市场主体之间进行货物转卖时往往会约定货物暂时不发生现实上的实际交付,而是通过“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货物所有权转让与交付过程。虽然货物本身没有发生空间上的转移,但已经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交易行为合理有效。这种物流配送与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况也符合常理,即不能因为物流配送与业务交易不一致而被认定不符合“四流一致”原则。因此,“四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存在问题,除票据流不一致外,其余三流不一致皆须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专业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能完全证明资金的流向并提供相关收付款证明、资金使用说明等资料,已备税务机关查验。
“业财法税融合”要求企业将业务、财务、法务、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有机连接起来,构筑统一的信息集成平台,并要求企业各部门在平台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构建一个智能化数据生态系统。
1.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生态环境。“业财法税融合”拟从根本上打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增强企业管理控制的协同效应。但信息共享并非将企业管控于无节制、无规律的数据洪流之中,而是融入一种合规性与价值创造性管理流程。在“业财法税融合”框架下,基于管理无边界状态及各部门处于物理层面的分割状态,企业管控必然要求有条件、有约束的信息共享。区块链作为一种采用分布式共识算法生成数据、加密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加密技术保障信息传输安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结构,与“业财法税融合”框架下的信息共享要求有着高度的契合性。
在共享机制方面,区块链采用节点式、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与“业财法税融合”的四位一体的组织架构相契合。区块链具有分布式数据存储共享机制,在各节点间储存着数据账本,并且由于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机制,使得节点间数据各有备份,比如一项交易活动中业务、财务、法务、税务都持有交易数据,从数据存储结构上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共享。
在安全机制方面,区块链摒弃传统的中心信任架构,采用以加密技术与共识算法搭建技术信任机制。采用区块链搭建“业财法税融合”的数据环境,有效限制企业不同部门权力不对称所导致的数据篡改造假及信息失真篡改问题。
在合约机制方面,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被编译内置于数据区块,并运行于区块链的虚拟环境之中。当交易状态发生变化时,智能合约能够自动判断预设的合约触发条件,自动履行合约规则。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业财法税融合”能够通过预设的交易状态转换条件,自动地将与交易相关的“业财法税”相关数据记录在区块中。
2.基于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谷歌首席经济学家哈尔·范里安(Hal Varian)认为:“数据非常之多而且具有战略重要性,但真正缺少的是从数据中提取价值的能力。”面对“业财法税融合”下的海量数据环境,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使“业财法税”等各方面数据信息有效关联起来,不仅能感知数据背后隐藏的行为动因,还能根据数据波动预测深层的趋势演化,从而更敏锐地洞察“业财法税”的互动规律。
3.基于人工智能的协同进化。“业财法税融合”将原本割裂的各项职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深入推进管理协同的实践应用。在智能数据生态系统中,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与不断变革的内部环境,仅靠人工经验不能满足决策的及时性与可靠性要求。因此,通过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工复杂决策过程,编织出一张涵盖交易活动、财税处理、风险管理、合规管控等丰富细节的“信息网”,并在神经网络算法、遗传算法等深度学习模型的加持下,通过自学方式不断迭代更新,实现数据生态系统的协同进化。
“业财法税融合”的管理变革需要自上而下的推进,这并非仅指在企业组织层面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行为秩序,还包含从企业文化到管理流程的重构也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逻辑秩序。因此,“业财法税融合”的管理变革须以企业文化驱动为起点,将服务思维、产品思维、创新思维纳入企业经营活动与管理流程之中。
1.将服务思维内化于组织合作。“业财法税融合”要求业务、财务、法务、税务有机融合于企业的价值创造过程,做到“短期合规- 中期提效-长期价值提升”的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部门摒弃局限性的部门思维,转而将为客户服务的精神内化到部门合作中,将业务活动中的上下级部门视为自己的客户,以服务思维开展组织合作,减少部门目标不一致带来的冲突,共同聚焦于企业价值提升。以服务思维建立的“业财法税融合”模式,形成业务财务的有机结合,即财务部门服务于业务部门,所提供的合规监管灵活多样,贴近业务的实质性要求;业务部门同样服务于财务部门,及时提供财务部门所需的各种证据信息,以保障在完整的证据链上搭建缜密的内控体系。
2.将产品思维内嵌于合作成果。以往的“业财融合”局限于财务信息共享,没有将产品思维嵌入到“业财融合”关系中,没有形成有效的业务合规性约束。“业财法税融合”要求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个部门充分合作,并形成体系完备的合规性操作闭环,以保障证据链的契合性和完整性。
3.将创新思维内蕴于秩序重构。无论是智能化数据生态系统构建,还是无边界组织衍生,或者是内聚式耦合管理,都是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扫除传统管理模式桎梏的管理变革。“业财法税融合”下的秩序重构为管理协同找到了源头,从行为秩序到逻辑秩序的重构行动是管理变革的内在驱动力,需要业务、财务、法务、税务等多部门共同合作,以创新思维推动秩序重构。
企业在“业财法税融合”前期,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传统“金字塔型”组织架构尚能满足企业对于价值创造的追求。但在后期不断融合过程中,由于组织运行存在交易成本,当一种新的组织结构能够为企业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时,企业会选择转变为这种新的组织结构(李朋波 等,2017)。故而在“业财法税融合”后期,为满足对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组织变迁,摒弃传统“金字塔型”组织架构,转向具有“小前台- 大中台”特征的“尖兵+ 航母群+ 大脑中枢式”组织架构。这一组织变革的内涵在于缩小业务前台,将其作为外界探寻、合作交流的先锋,后续是以数字化、智能化为核心,多种职能部门共建互融的“航母群”为中台,后台则是以“战略规划+管理协同+ 价值创造”为根基的“大脑中枢”。这种聚焦“前台-中台-后台”结构拆分、匠心独运的组织架构,其功能定位和管理协同优势非常明显:业务前台体型缩小,便于集中应对瞬息万变的外界环境;庞大的中台体系基于大数据技术支撑,集合企业各项职能,综合财务、税务、法务等部门共同对前台业务提供技术服务层面的支撑,从组织保障、管理协同中实现“业财法税”的有机融合;稳固的后台则以战略规划、管理协同思想、价值创造目标为“大脑中枢”,为“业财法税融合”的实践行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石与决策指导。
税务管理作为一个沟通政府与企业的重要桥梁,具有植根于业务、起源于法务、取材于财务的特点。将税务管理作为“业财法税融合”行动实践的落脚点,既能充分体现“业财法税融合”四位一体、耦合协同的特征,又能“窥一斑而知全豹”,全面推进“业财法税融合”的实践创新。
传统的企业税务活动分为以纳税申报为主的合规性税务活动和以提升企业价值为主的控制性税务活动。在“业财法税融合”中二者均需建立数据生态系统。纳税强调合规性,而合规性来源于程序正义。税负控制强调价值,价值则来源于对法律边界的厘清。在创新性与复杂性并存的企业业务中,通过数据生态系统能够清楚判断业务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和价值创造点。
“业财法税融合”框架下的数据生态必须引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形成税务应变能力。区块链技术下构建的数据生态环境,通过分布式存储、多节点共享、自动化合约等技术囊括了整个业务下的所有信息。从税务合规角度分析,无论是外部税务稽查,还是内部税务审计,均能提供足够的数据资料溯源业务全过程生命周期,提供验证“程序正义”的重要依据。基于大数据与云计算构建的数据挖掘系统,能够在大量业务、财务、法务数据下探索最优化路径方案。从税务管理角度分析,数据挖掘通过深度分析涉税数据探明业务中的涉税法律边界,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传统税收关键点中寻找最优解,在税务合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
“业财法税融合”强调管理、供给、创新三大思维。从税务视角拓展分析,分别形成内外协同管理思维、多元化供给思维、内聚式创新思维。
内外协同管理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突破税务管理束缚的创新点。税务管理的视野不仅局限于客户、企业内部,更要放眼于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内,要将税务管理融入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构建一个完备的税务合规性体系;对外,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将税务管理外拓于政府与社会公众范畴,促进企业税务信用的稳步提升。
多元化供给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与其他部门保持协作关系的基础。企业各部门具有不同的信息供给能力,业务部门供给贴近市场要求的个性化资源计划,财务部门供给完整的财务信息,法务部门提供合法、合规性落地方案,而税务部门则提供满足税后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的税务管理。因此,“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部门实现多部门协同时需要秉承多元化供给思维,在合规性税务与价值性税务这两大目标导向驱动下,尽量提供多元化税务方案。
内聚式创新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管理的底层逻辑。税务管理贯穿于业务、财务、法务等诸多领域,内聚式创新思维与业务模式创新及法律边界约束下的价值创造相契合。唯有秉承内聚式创新思维,将税务管理积极融入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法律规制之中,根据交易结构、管理特征提供个性化的税务管理实践操作,才能使企业在合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这恰好也实现了价值创造过程的收官。
在当今大数据背景下,基于不断增强的管理协同性与组织开放性,企业迫切需要走数字化转型之路。基于财务共享需求与合规性要求,企业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其价值创造活动插上翅膀,可使“业财法税融合”逐步迈向数字化、云端化、智能化发展方向。
作者:蔡 昌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