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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佐:新中国税务机构的创建

    时间:2019-10-05 浏览量: 作者:

    建立健全税务机构,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是严格执行税法,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全面完成税收任务,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保证。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共中央、政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全国统一的税务机构迅速建立,税务干部队伍得到全面加强,有力促进了新中国税收事业的发展,为新中国的政权、国防、经济、文化和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税务总局成立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老解放区相继建立了区域性税务机构、税务干部队伍,如陕甘宁边区税务总局和东北、华北解放区的税务总局等;在新解放的地区主要是城市,则对原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税务机构、税务人员进行了接收和改造,为新中国统一税务机构、构建税务干部队伍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新中国即将成立,政权建设、国防建设、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家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急需大量的财政资金,新解放地区与老解放区税制不统一的状况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成为新中国成立之初最为重要、紧迫的任务之一。

    1949 年3 月20 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财政经济工作及后方勤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文件规定: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问题,应当在分区经营的基础上,在可能与必须的条件下,有重点、有步骤地走向统一。

    同年7 月12 日,中共中央成立了专门的财政经济工作领导机构——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陈云担任主任。随后,陈云在上海主持召开了由华东、华北、华中、东北和西北5 个解放区的财政、金融等部门领导干部参加的财经会议,就统一财政经济等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和实施步骤,其中包括分别从东北、华北地区抽调1 000 名税务干部(其中县局长以上200 人)充实到华中、华东和西南地区的税务机构。这次会议被视为新中国统一财政、开展税收工作的前奏。

    同年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部同时成立,薄一波任财政部长。11 月28 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以华北税务总局为基础,组建全国税务总局,即财政部税务总局,今国家税务总局前身。12 月16 日,政务院任命李予昂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崔敬伯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

    1950 年1 月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

    首届全国税务会议召开

    为尽快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制度、税务机构和税务干部队伍,1949 年11 月24 日至12 月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和财政部在北京召开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朱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陈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会上就税收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政策等作了报告。

    朱德指出:国家在发展,税收很重要。现在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主,税收与生产关系密切,生产出英雄模范,收税也要出英雄模范。建立新的财税制度是一件大事,干部不足以后还会提得力干部到税务部门来,税务部门也要办训练班。旧社会税务人员有贪污行为,人民恨他们,我们是相反的,为国家建设收税,人民也乐意为国家纳税。

    陈云介绍了财政工作面临的严重困难,指出了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完成税收任务是一个严重的政治任务,各地党政必须切实加强税收领导来完成这一任务,今后应该把财政工作放在主要议事日程内之主要工作之一,特别是税收。”“对于税收任务的完成,中央很担心,因为还有很多同志对税收认识不够,某些地方的党政领导还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不给税收增加力量,甚至有的还存在着片面的群众观点与仁政观点,以为向老百姓要钱越少越好,向国家要钱越多越好,殊不知国家从何处来钱?这些认识今后必须彻底纠正。”税收任务加重,应该增强干部,其途径有四条:一是从上边调动,二是在下边要求党政部门配备,三是收集、使用旧职员,四是吸收青年学生。市、县党委领导要把最得力的干部调到税务局来,“宁缺一个县委组织部长,也不能缺一个县税务局长”。

    薄一波强调了全国统一税制的必要性、正确贯彻税收政策等问题,同时论述了税务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编制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工作是检查各级税务制度、任务、政策,交流各地经验,培养税务干部。这一工作是很重要的。“如何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老干部要在政治上增加业务技术”,“旧职员必须继续提高业务技术,在思想上帮助教育他们加强政治上的提高”,“各省、市、县局应该是各级政府的组织之一,要受当地政府领导。我们必须规定各种制度,特别是做财政工作及税务工作的同志,要更加严守”。

    会议制定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草案)》,一致同意从中央起建立自上而下统一的税务机构。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公布

    1950 年1 月30 日,政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政务院令,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货物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税制、税务机构基本框架的确立。

    《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一共五条,其中第四条、第五条与税务机构、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有关,即“四条、为完成税收任务,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是必要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须抽调可能抽调的干部,健全并加强税务机关。未建立税务机关者,应迅速建立“和“五条、中央税务总局(指财政部税务总局——笔者注),除扩大税务学校,积极培养干部外,应再注意督促各区税务管理局及各省市税务局,开办短期训练班,注意补充缺额人员,提高干部政策与业务水平”。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第十一条规定:“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之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得参加同级政府之政务会议。”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计二十六条,其中第二条规定,全国设下列6 级税务机关:财政部税务总局(直辖河北、平原、山西、察哈尔、绥远五省和北京、天津两市税务局);区税务管理局(分设华东、中南、东北、西北、西南、内蒙各局)(1952年增设华北局以后,原总局直辖各局改由该局管辖——笔者注);省、盟、中央直辖市和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省辖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

    上述规程还就各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1. 税务总局,受财政部领导,其职责是:税收法令的建议和撰拟;各种税收的检查、指示具体执行;各种税收稽征法规的制定;税收计划的拟定和根据计划掌握征收;税务机构的设置、调整,税务干部的调遣、教育、奖惩和福利;税收会计的管理和票证的制定、印发;税源、税收和税情的调查、研究和统计;各项专卖工作的计划、领导。有关税务的各种章则,涉及全国的,由税务总局拟制,报财政部批准公布,并转报政务院备案;其他由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并报财政部备案。

    税务总局设局长1 人,副局长1 至2 人;局内设置8 个处(室),即办公室、计划室、人事室、检查室、直接税处、货物税处、地方税处和会计处;各室各设主任1 人,各处各设处长1 人,必要时可以设置副职;各科各设科长1 人,秘书2 至4 人,检查专员、科员、助理员各若干人。(1950 年税务总局的编制为230 人——笔者注)

    2. 区税务管理局,受税务总局的领导(设置区划由税务总局报经财政部以命令规定),负责管理本区税务稽征、专卖工作,局内可以设置5 个处(室),即秘书室、计划室、检查室、税政处和会计处。

    区税务管理局设局长、副局长各1 人;各室各设主任1 人(其中秘书室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1 人),各处各设处长1 人,秘书2 人;各科各设科长1 人,检查专员、科员、助理员各若干人。

    3. 省税务局,受税务总局或者区税务管理局领导,负责本省的税务稽征、专卖工作,局内可以设置9 个科(室),即秘书科、计划科、人事科、直接税科、货物税科、地方税科、会计科、票证科和检查室。

    省税务局设局长1 人,主任秘书1 人,秘书2 人;检查室主任1 人;各科各设科长1 人,检查专员、科员、助理员各若干人。

    省税务局的人员编制按照人口、面积和税源情况分为3 个等级:一等局75 ~ 100 人,二等局50 ~ 70 人,三等局30 ~ 45 人。各省税务局的编制和等级由税务总局或者区税务管理局决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4. 直辖市税务局,由其上级局(指税务总局或者区税务管理局——笔者注)提出关于其组织和人员编制的意见,转报财政部批准以后执行。

    5. 专区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局,设局长、秘书和人事干事各1 人,可以根据业务情况设股。人员编制为15 ~ 25 人,上述税务局的编制报经省级税务局决定,并转报税务总局或者区税务管理局备案。

    6. 县税务局可以分为三等,人员编制为10 ~ 20人,其中局长1 人,具体编制报专区税务局决定,并转报省税务局备案。

    7. 税务所的职责是办理调查、登记、征收、缉私、表报和核算事项;人员编制为3 ~ 10 人,其中所长1 人,具体编制由县税务局决定,并报专区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备案。

    各级税务机关都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税务总局以下各级税务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以外,区税务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厅领导,省(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的税务所并受当地区政府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税务局的意见抵触时,执行上级税务局的决定。

    1951 年2 月1 日,政务院将省以下税务机构管理体制修改为:省税务局除了受其直属上级税务局领导以外,并受同级财政厅领导;直辖市、区辖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区政府监督。同时规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条件,必要时可以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税务局局长。省人民政府为使省税务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财政、经济情况,提高政策水平,须贯彻《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精神,允许省税务局局长参加各种有关会议。

    委派得力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1950 年3 月3 日,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恢复经济所需现金之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全国各大城市及各县人民政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为了保证政务院上述决定的实施,中共中央同日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强调:“中共中央认为完成今年的税收预定计划,是克服财政困难和实现1950 年概算的重要环节,因此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今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当时,各地抽调了大批得力干部担任税务局长,其中包括一批专区的专员、县长、市长和县委委员、部长等负责干部,加强了税务干部队伍的骨干力量。

    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关加强了对税务干部的教育、培训。税务总局于1950 年2 月在原华北税务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央税务学校,并在各大区建立了分校,一些省、市、专区组织了培训班,分级、分期、分批培训各级税务干部。

    1950 年10 月,针对一些地方出现轻视税收工作、部分税务干部思想不稳定的倾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为加强各省税务局领导,便利工作结合,现有省税务局局长可以按照条件提任省财政厅副厅长,或者由省财政厅厅长、副厅长兼任省税务局局长,必须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参加同级政府的政务会议和财委会议。决定调派税务局的干部,应当继续说服教育,使其早日到职。已调到税务局的干部,没有经过上级税务局的同意,不得随意调走。这些干部原来的政治待遇也应当继续享受,不得中止。

    到1950 年底,全国共建立了6 个区税务管理局,55 个省(市)税务局,339 个专区(市、盟)税务局和税务分局,1 973 个县(市、镇、旗)税务局,11 791 个税务所(卡、站)和厂办事处;全国税务干部总数为126 845 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10 人。从税务干部队伍构成看,抗日战争结束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约占30%,新参加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占29%强,新中国成立以后接收的干部约占40%.

    到1953 年,全国税务干部已经增加到147 693 人,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为293 人。

    新中国成立初期, 税收工作十分艰苦,斗争激烈复杂,许多税务干部在税收工作中与残存的匪特英勇斗争,壮烈牺牲。1950 年6 月17 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兼财政部部长薄一波在第二届全国税务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据不完全统计,仅为征收公粮而牺牲的干部就达3 000 人以上。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交的《1950 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中写道:“新解放区缺乏武器,干部被匪特残杀的不少,最严重的是广西、福建、浙江,被匪特残杀百数十。”另据中南区税务管理局统计,该区1950 年牺牲的税务干部多达128 人。这些税务干部在为国收税的岗位上光荣献身,他们的英名与山河同在、与日月同辉;他们的英雄事迹和革命精神将永远激励后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进。

    (刘佐: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

    来源:《中国税务》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