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研快报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税研快报 > 正文

    张学诞 | 新个人所得税法:制度完善+减税

    时间:2019-03-11 浏览量: 作者:

    张学诞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第七次修正)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2)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3)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4)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应该说,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再是之前那种费用扣除标准的简单调整,而是结合税制结构调整的制度完善。具体而言,这次改革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建立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并合理划分综合课税项目和分类课税项目

    这次改革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范围,其他财产所得和偶然所得等仍采用分类计征方式。这就基本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个所得税制度,能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上的调节作用。

    二、完善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

    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扣除(与劳动、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基本生计扣除(个人基本生活支出)、专项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基本房贷利息支出等扣除)和特殊扣除(如捐赠支出)项目。这次改革在将原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之外,还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和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这就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范围,一方面有利于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教育水平及改善人民居住条件。

    三、提高了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生计费用标准作为费用扣除制度的因素之一,对纳税人能否在征税后维持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重要的影响。生计费用扣除与专项费用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的项目基本构成是个人基本生活支出,因此生计费用标准的界定需要充分考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定的初衷,即维持纳税人基本生活费用。这次改革将基本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会明显下降,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四、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扩大了较低档税率级距

    税率反映了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税率设计作了以下调整:一是综合所得税率设计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二是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这种税率设计同样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