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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税收征管建议

    时间:2016-11-14 浏览量: 作者:

    蒯润兴 赵永华

    近年来,实体经济产业转型步伐加快,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随之增长。今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32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6]195号),对基层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正确落实税收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核心知识产权不达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企业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依靠专利来判断。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个别制造企业取得的专利为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无实质性产品制造工艺发明专利,高新技术含金量不高,无法长时间在一个行业或区域形成核心竞争力 ;二是企业专利取得多为外购,不经过消化吸收直接应用生产,基本没有研发过程 ;三是专利受让、受赠时间短,企业当年购买专利,凭借相关资料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很难证明购买的专利属于“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

    科技研发人员不明晰。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 四 ) 款,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科技人员工作时间难确认。企业联合外地科研单位外聘科研人员时,难以判断外聘人员是否符合到岗规定天数的时间要求。二是研发人员身份难确认。企业申报材料中有研发人员同时兼企业管理人员,此类人员是否参与研发活动或是否具备科研技能难判别。三是企业研发人员比例不准确。部分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瞒报或少报生产人员总数,以求研发人员比例达到标准。四是企业生产人员的范围不准确。企业申报时是否将未参加社会保险人员算作生产人员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基数,直接影响企业研发人员的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产品营销管理不合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 六 ) 款,企业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发票不开具高新产品名称,销售收入归集难。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开票项目只写统称,仅在规格栏中注明代码,发票对应的销售收入难鉴别是否属高新产品。二是发票、销售明细账上货物名称难确定是否为高新产品。申报产品使用专用术语,企业发票、明细账使用通用名,难以确定两者是否一致。三是产品贴其他企业商标。部分集团性企业的产品商标使用集团企业产品商标,难确认是否符合规定。四是企业总收入范围难确定。企业总收入范围是否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在实际执行中认定存在分歧。五是销售收入数据不准确。高新产品销售收入与纳税人日常申报资料数据不一致,个别企业数据差异较大。

    研发费用核算不独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 ( 五 ) 款,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或实际经营时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第 97 号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 ;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部分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研发费用未单独分开核算和专账管理。在科目设置上单独设置研发支出,也未对研发项目进行相应的费用归集。二是研发费用的归集数据不准确。主要表现在研发人员的工资计算归集不准确。三是研发与生产不能区分。部分企业未设置研发部门,企业投入的材料等直接领用到生产一线,投入产品生产,这些投入是否属研发投入无法鉴别。四是研发费用非企业归集。部分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申报工作由专门部门负责,财务部门不参与,申报资料上的数据在财务部门无法核实。

    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突出认定前的政策宣传辅导。一是宣传渠道的多样性。搭建多元化宣传平台,通过公告、报纸、网络等媒介及时将政策送到纳税人手中,帮助纳税人提前了解、掌握高新企业相关政策。二是与工商、科技、发改以及基层政府部门联合组织对外政策宣传,让相关企业了解认定流程、认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等,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三是基层税务干部主动学习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及时宣传相关政策规定,辅导企业财务核算,规范内部设置等,提高服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加强认定中的部门协作服务。一是提高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要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出发,又要切实防范税收风险,通过建立科技、国税、地税、财政等部门多位一体的科技政策落实协调协作机制,实现从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等全过程监控机制,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二是通力协作。外部,要与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尤其在初审工作中应主动联系科技部门,及早介入,确保初审工作有序开展 ;内部,所得税部门要与纳税服务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三是及时推进。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划分,在收到企业提交申请后,严格审核其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情况,组织认定小组人员协调服务,切实从源头开始规范管理和服务。

    规范认定后的持续跟踪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后,基层税务部门要做好几项工作 :一是辅导企业规范核算,特别是要规范账目设置,准确核算归集相应研发的费用,严格区别生产与研发活动的费用 ;要加强研发人员数量的核算,保证人员比例符合要求。二是税务人员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审核,确保企业加计扣除准确,同时辅导企业填好纳税申报表。三是强化风险应对,处罚违规企业,在风险应对中发现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建议相关部门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同时追缴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