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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点 | 2016财税新政,你关注到了吗?

    时间:2016-01-21 浏览量: 作者:

    关键词一:印花税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公平税负,现就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关键词二:所得税类

    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之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推至全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四项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以及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两项税收优惠开始实施。

    关键词三:征退减免类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天津、辽宁、安徽等地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财政部发文,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且尚未启用和消费,就可申请退税。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后,如需申请退税的,应当向商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并在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申请单、销售发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

    铅蓄电池征收4%进口环节消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和其他铅酸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荒山林地等占地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关键词四:车船税类

    车船税管理试行规程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新规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五:关税类

    关税调整方案发布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发布,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方案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目数共计8294个。

    2016年关税调整将继续鼓励国内亟需的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将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进口关税税率相对较高、进口需求弹性较大商品的进口关税。同时,2016年还要对进出口税则中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调整后,2016年税则税目总数将由8285个增加到8294个。

    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5〕25号)发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实施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一年税率,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年税率。

    2016年1月1日,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20%,主要包括部分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韩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50%,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钢铁制品等。

    关键词六:其他类

    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规定自2016年1月起,在全国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纳税人可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税务机关制作并在办税服务厅、门户网站等办税服务平台放置的二维码图标,以此来获知办理该项业务的资料准备、基本流程等信息。

    国务院决定印花税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3号)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