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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税制改革应明确主要目标

    时间:2015-06-29 浏览量: 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理论导师 石坚

    地方税体系建设,其核心点必须以合理划分事权,确定地方财权,扩大地方税源,及分步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为主要目标

    中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在 1994 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建立起来的,目前这一体制已经运行了二十年。伴随着税制改革的发展,构建地方税体系越来越迫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从两个方面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一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二是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要改革现行的地方税体系,首先必须明确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以此确定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从改革的正确理念而言,其核心点必须以合理划分事权,确定地方财权,扩大地方税源,及分步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为主要目标。

    第一,应有利于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政府两个积极性。自 1994 年实施“分税制”以来,财权层层上交、事权级级下放是我国财政体制中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导致了地方政府难以履行职能。在财政收入体制上是中央财政收入占主体,但在财政支出体制上是地方财政支出约占总支出的 80%多,而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总支出的两成。这种收支对比关系是不匹配的,这不利于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应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结构性减税。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测算, “营改增”试点以后,地方税收入将大幅度减少,必须改革其他现有地方税种,适当增加地方税的收入能力。通过税制改革,降低货物和劳务税的比重,提高财产税的比重,在宏观税负不变或略有降低的前提下,增加地方税的收入,实现优化税制结构、深化结构性减税的目的。

    第三,应有利于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化解财税风险。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和我国城镇化建设等原因,造成了地方政府大量举债。如果还款期限非常集中,则会增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偿债压力,一旦信贷调整政策,许多地方政府的资金链将会断裂,存在流动性风险。事实证明,作为政府债务最大的举借主体——政府融资平台,已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违约事件。这些问题的暴露都说明了我国地方债务短期面临的风险不容忽视。从地方税体系建设而言,必须彻底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严格控制地方债务规模,建立起正常的地方财政收支平衡体系。

    第四,应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税源。长期以来,我国地方税体系缺乏整体设计,地方税收入以分散性税源为主要来源,2012 年地方税收入主要来源从高到低依次为营业税、增值税分成收入、企业所得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其中,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 32.79%。 “营改增”试点和结构性减税的实施,会导致地方政府缺乏收入规模较大、成长性好、稳定性强的税源,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所承担的职责,迫使地方政府想方设法寻找制度外财源,给非税收入泛滥提供了空间。为此,加快建立起地方政府的稳定税源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