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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8-10-15 浏览量: 作者:

为了激励我院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提高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条件

1. 在我院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正式注册、且人事档案已于入学当年9月30日前转入研究生工作处学籍办公室的全日制二年级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课内外的各项活动,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身心健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上一学年各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且低于75分的课程不超过一门;

5. 按时足额缴纳学费。

二、评审依据

评审以申请者课程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以及综合表现为依据,其所占比重依次为50%、25%、15%和10%。评审计分标准参见附件。

1. 课程学习成绩包括第一学年所有课程的考试或考察成绩。

2. 科研成果包括第一学年期间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译著、论文,已结题的所承担或参与的课题项目等。

3. 社会实践包括第一学年所有专业实习情况、在校内外组织或参与活动情况以及获奖情况等。

4. 综合表现包括第一学年课程学习考勤情况、班级或学校集体活动参加情况、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情况等,具体由税务硕士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三、奖学金设置

1.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等级及额度由我院研究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实施办法确定。

学业奖学金共设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名额分别为2、4、6名,奖学金额度分别为:一等奖5000元/生,二等奖3000元/生,三等奖2000元/生。

2. 特殊说明

(1)所有获得评定资格的研究生按评审总成绩排名。

(2)如出现已评定奖学金获得者放弃奖学金,或经公示核实认定为不宜入选的情形,奖学金获得者依排名往后顺延。

(3)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不可重复获得。

四、评审程序

1. 成立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国家奖学金及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组织和评选工作。

2.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税务硕士教育中心。

3.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审核研究生申报材料,确定奖学金评定初评结果(含名单及等级)并公示。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 研究生工作处对税务硕士教育中心提交的初评结果及材料进行核实整理后,上报研究生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其对初评材料进行终审,结果由研究生工作处向全院公布。

5. 研究生工作处统一制作获奖证书,经由税务硕士教育中心颁发给获奖研究生。奖学金由研究生院财务处发放。

五、其他

1.具有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当年出国累计超过3个月等情形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2.奖学金获得者如停止或中断学业,则停止或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奖学金获得者在评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等行为,一经查实,追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应责任。

六、本细则由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税务硕士教育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