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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视点】蔡昌、戎燕茹:明星涉税谜团破译 —— 兼从法、税视角之评析

    时间:2018-06-09 浏览量: 作者:

    蔡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学术导师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

    戎燕茹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系合伙人

    近日,国内著名主持人崔永元,微博开撕国内知名演员范冰冰之事件,引起国内一片哗然,人声鼎沸之状,仿佛要掀开天,踢开地…。笔者重点观察了各界大大小小媒体、自媒体纷纷扬扬如雪花般传播扩散着的不同的解读和评议,思路之不同,立场之迥异,观点之悬殊,相去甚远。一时间,世人莫衷一是,乱象丛生。本文从法、税之视角作深入评析,提醒各位在知识爆炸、科技兴盛、媒体发达的新时代,我们必须理智客观地看待一些社会经济事件,捋清思路,坚持正确的方向,才不至于“乱花渐入迷人眼”……

    “一事件脉络之渐进式弹幕”

    2018年5月24日,崔永元在其微博中发文“一个真敢发,一个真敢拿”,并贴图范冰冰荣获“国家精神造就者”荣誉奖的照片。此为第一弹,引起网民第一波愤慨。

    2018年5月25日,崔永元在其微博发文“一个真敢要,一个真敢拿”,并配图可获悉范冰冰拿了一千万的片酬。此为第二弹,掀起网友第二波愤然。

    2018年5月28日,崔永元发微博称“你不用表演,你是真烂”并配图五张合同照片,虽然部分条款打了马赛克,但仍可获悉合同约定片酬一千万,以及有关明星等人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此为第三波,掐动网友第三波愤怒的神经。

    2018年5月29日上午,崔永元再次发微博,暗指范冰冰演戏签阴阳合同,大合同五千万,小合同一千万,演戏四天赚了六千万。当日中午,范冰冰工作室发出《严正声明》,称崔永元公开涉密合同破坏商业规则……。此为第四弹,原本扑簌迷离只还是限于对艺人高薪以及价值怀疑的不满,“阴阳合同”的横空出世,霎时如晴天霹雳,怒火丛烧燃遍大地。至此,来自各界各圈的评论和讨伐如雪花般飘来。

    在浩浩荡荡一片讨伐声中,国家税务总局于6月3日,官网发文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对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明星,这一外表光鲜、熠熠生辉的群体,在从下到上的批判、质疑、检查声中,连夜自查自家合同等文书……

    “二、泱泱大国何处寻法度”

    纵观事件始末,公众在舆论的推动下,循着“发现问题”、“质问祸首”、“高呼发配惩处”的逻辑规则,助推着国家和大众展开革命式调查和审判。恰如早已不鲜见的聂树斌等众多知名案件一般,是名人在引领舆论,是舆论在助推审判。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神圣的法律面前,我们希望人们在追求财富的道路上,不要忘记“法”的存在。

    (一)关于阴阳合同的评析

    1.阴阳合同为何物?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两份以上内容不完全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阴阳合同在现实中不泛其例,尤其大额交易中,一般会伴有阴阳合同,如建筑行业、影视行业,因其税基巨大而易于导致产生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成为规避税收的工具。

    2.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作为国家法律,对相关税款的缴纳做了明确规定。阴阳合同显然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税收作为国家或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关切国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福利以及整个社会的运行。阴阳合同使得大量税款流失,损害的自然是社会公共利益,也必然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四)损害社会利益的。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阴阳合同的签署属于为逃避税款缴纳而采取的一种违法行为,因阴阳合同而骗取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二)关于人格权保护

    在本次崔与范的事件中,范冰冰工作室在《严正声明》中,提到崔永元对范冰冰公然侮辱诽谤,侵犯范冰冰的名誉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是否侵犯了范冰冰等人的名誉权等人格权。人格权作为社会主体基于法律赋予的一种直接权利,是与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基于明星的肖像权、名誉权而发生的争议甚至诉讼比较常见。正如范冰冰所言:“欲带皇冠,必承其重。”尽管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于公众的言论和评价应有高于普通人的容忍度,但言论和评价也不应脱离客观事实而进行随意的侮辱、诽谤。人格权是一个自然人或组织生而为人、为社会一分子所本应享有的尊严和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是否侵犯范冰冰的名誉权,取决于崔永元所述情况是否属实。笔者在此提醒大家,我们应保有现代人的理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看待和评价身边的一事一物,而不该如墙头草,跟风妄论。更不希望出现如《芳华》中所表现的盲目崇拜和革命式运动,而使得我们在不知不觉中成为助推错误批判的洪流。

    (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在本次事件发酵后,面对范冰冰工作室有关侵权维权的声明,有不少声音回应,崔永元非合同当事方,不承担合同保密义务,不存在泄露信息的情形。对于此种言论,笔者予以纠正,个人信息保护是为《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予以明确规定的,除了有关机关处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予以获取、披露、使用外,任何人都不应有特权,予以任意公开和传播。即便在此事件中,或许有人认为是为揭发违法行为的正当披露,但此种行为又置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于何地?是否又与古代社会江湖英雄,浪走天涯拔刀力断恶霸有何不同?似乎有人认为嫉恶如仇大快人心,但却忘了我们现处于法治社会。媒体的监督,言论和行为的自由也应在法治之框架当中,而不应任由其泛滥。而《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部分,对于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也做了详细规定,提请大家予以关注。

    (四)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第九条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事件发展到6月4日,华谊兄弟与唐德影视等影视股份陆续跌停,讨伐的声音中伴随着窃喜。而事件本身也渐渐展露出了事件的复杂性,面对此情此景,谁又敢说不存在可能的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是否已经受到侵犯?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竞争关系的外延已经不限于经营范围的交叉,通过行为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害,一方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另一方减少交易机会,就会构成竞争关系,形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也是值得我们关注的。

    (五)有关逃避税款问题

    在本次事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是范冰冰是否逃税,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似乎要坐等某些人坐实此等刑事犯罪。而事实上,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犯罪事实的成立。在事件发展到此时,仅凭网络传播的图文,我们不能猜疑更不能妄自期待某个结局,这都是不符合现行法律精神和政策规定的。

    “三、浩浩中华何处寻税则”

    放眼本次事件,税是最大关注点。也折射出了现实的税收征管和税款缴纳行为所存在的社会经济问题。

    鉴于我国当前税种和税目众多,笔者仅结合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税种有关问题予以探讨。影视明星在出演影视剧时,以其提供表演服务,以获取报酬。而根据签署的合同不同,则会导致所需缴纳的税种、税率等的不同,笔者主要从事件涉及的主要税种及重点问题予以探讨。

    (一)事件所涉主要税种

    1.个人所得税

    尽管明星以其技艺提供表演服务,但实践中,明星可以自然人身份、亦或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各种形式与投资人签署合同,则应缴纳的税种也不同。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了10种个税缴纳类别和1个兜底条款,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是明星所常遇到的类别。

    如演员作为投资人公司员工出演影视剧,则与投资人本身具有劳动关系,由投资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演员应缴纳的税款,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

    如演员以自然人身份签约,则应按照以劳动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目前是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20%至40%。

    如以自己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与他们合伙注册的合伙企业,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税率从3%至35%。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往往采用核定征收,而在本次案件中,我们得知范冰冰工作室注册在江苏无锡,在无锡个人独资企业可按照7%核定征收,大大降低了税务。这与范冰冰等影视明星在税收洼地霍尔果斯进行公司注册,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异曲同工。

    如以公司名义与投资人签署合同,则面临公司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收问题。现实中,明星采用公司作为投资人、制片人共同投资拍摄影视作品,进而分享影片收益来通过股利的方式,降低税收负担。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扣缴义务,仅限于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因此,在非向个人所得支付时,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2.增值税

    按照2017年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如以公司签署合同,则由公司就单笔收入,按照一般纳税人6%,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广播影视制作、发行、交易、播映、出版、衍生品开发属于享受优惠的行业,除了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以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还有返还。

    3.企业所得税

    在以公司名义签署演出服务合同的情况下,公司除缴纳增值税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适用25%的税率,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后企业所得税能降到10%。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提供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以及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的,则企业所得税按照15%计缴,该政策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大福音。

    (二)事件反映的影视行业税收征管中的特殊问题

    1.合同涉税界定

    不管有没有合同,发生实质性交易并取得所得,按照税法规定都要缴纳税款,无所谓有无合同。提供应税行为的合同是作为税收征管的佐证,与合同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实务操作中,日常税务征管、税务检查和税务调查过程中,都要求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作为证据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交易金额的准确性。有时忽略了交易的内在实质,而特别关注于合同证据。

    2.现金流管控缺乏

    税收实务中会涉及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而这三流应当是一致的,所称“三流合一”。在上面分析的明星通过不同的身份和主体签署合同,显然是为了降低税负,将资金流、发票流与服务流进行了分离。明明是范冰冰提供的演出服务,但由其工作室或某个公司来进行合同签署和接收款项。既违背了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反映了逃避税收的事实。此种三流不合一的现象存在,也反映了当前影视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严重的现金流管控方面的问题。而另一方面金税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电子发票、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使得三流不合一的现象在将来逐步减少。

    3.“税后”支付所隐藏的漏洞

    据披露的所谓范冰冰工作室参加演出工作,甲乙双方约定本片甲方(或甲方的剧组专用账户),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酬金为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现金税后款)。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另行支付的税金后开具增值发票给甲方。这里现金税后款1000万元虽然出现了税后两个字,但并不必然没有问题。很多人以此“税后”二字,说如此没有问题,那么是否明星在合同签署时,加上此二字,就是万能药了?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酬金是向工作室、公司等非演员个人支付,那么,这里所谓的税后,只是指缴纳增值税的税后,不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税后。因为,如果投资方明星工作室或公司支付款项,不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只有向其本人支付款项时。则必须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此种“税后”支付,表面看似乎已经万无一失,但并非完全不存在问题,因为其本身背离了真实业务本身面貌,自然存在被稽查出来的风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牢牢抓取合同、发票、现金走向、服务提供主体和内容等,均可以发现蛛丝马迹进而还原事实。

    “四、事件反映的社会问题与建议”

    (一)税收监管的缺失与法治观念的淡薄

    近乎席卷十几亿中华大地的本次讨伐式事件,暴露了国内影视行业投资、运营方面的一些问题,也暴露了当前社会对于高净值人士在税收缴纳现实的不满和加强税收监管的呼声。而在本次通过名人效应引发的舆论风暴以及难以回避的逃税行为,从侧面反映了我国整体社会的法治建设水平和步伐均有待提高。依法纳税、依法行为、依法言论是当前和今后我们应该关注和加强的。

    (二)契约精神与公平分配秩序的薄弱

    本次事件能引起轰动备受关注的另一重大原因,便是契约精神的缺失。我们何以想象阴阳合同的普遍存在,何以想象我们辛苦劳动缴纳的税款为个别人所奢华贪腐?我们何以想象大小合同蒙哄机关,欺骗大众?无论究竟谁之收益,均难以令国人信服。面对激烈的市场和国家竞争,劳动的价值是何其珍贵,人们在痛恨逃税的表面下,实属在痛恨财富分配的不公和契约精神的缺失,令人们正常的劳动价值难以公平体现。加强法律宣传,增强契约精神,以契约和准则规范行为,引导公平秩序的建立。

    (三)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

    诚实信用是平等现代的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原则。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便陷入混乱,难以建设健康稳定和谐的社会和经济秩序。无论是税款逃避还是违法违规,都需要我们努力建设相应的社会信用机制,约束和引导人们培养诚实信用的行为习惯,以真正打造现代文明之国。

    (四)文化自信与主流价值观需要引导和维护

    本次事件愈演愈烈的一个很大原因,便是人们对于当前追求物质、金钱的社会气象的不满。影视作品的创作以及明星的打造,在很多方面都反映了对于财富、奢华甚至庸俗的追求,而此又为很多人所不能接受,而形成意识领域的重大冲突。习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最根本的还有一个文化自信”。那么,何谓文化自信?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以及一个政党对自身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积极践行,并对其文化的生命力持有的坚定信心。希望我们在前进的道路上,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坚持文化自信,以健康的姿态迎接未来世界的挑战。

    作者简介: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财税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中国税收与法律智库》编委会主任,国际注册高级会计师(ICSPA)。兼任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理事长、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特聘顾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

    戎燕茹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席合伙人、中国税务律师联盟理事,拥有法律职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教育中心“中国税务律师”结业证。戎律师为各类互联网、高科技、文化创意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服务领域包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税务筹划、企业合规经营事务及相关商事诉讼、仲裁。曾经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奇虎360、优酷土豆、新浪网、高德导航、酷我音乐、人人网、默凯斯、优优易修、海尔集团青岛日日顺公司、京能集团、指盟网络、新诺咖啡、巨人培优、哲明环境、京鼎生物、恒信财富、六趣游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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