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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冬妍:实行价税分列促进我国消费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时间:2021-04-20 浏览量: 作者:

    一、引言和文献综述

    关于如何促进消费税职能作用的发挥,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调整消费税制度要素方面。关于消费税税率的调整,主要包括建议提高部分高档消费品税率(赵艾凤 等,2017),提高能源和污染产品税率(高阳 等,2015),实施有幅度限制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朱为群 等,2018)。关于征收范围的调整,主要包括建议将炫耀性消费作为界定奢侈品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理论依据(朱为群 等,2018),将高端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贾康 等,2018)。关于征收环节的调整,主要包括建议将消费税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至零售环节(黄凤羽 等,2017)。

    由于消费税的调节主要是针对消费者的调节,所以,促进消费税调节职能作用的发挥,除了调整消费税制度要素,还应该关注消费者是否感知到消费税的存在及变化。税收凸显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消费者对于税收的感知度。陈立朋 等(2016)通过情景模拟实验,实证分析了消费税凸显性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认为有效发挥消费税矫正负外部性和调节居民消费行为的作用,消费税应采用价外征税方式,并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调整到商品的零售环节。谷承锦 等(2020)认为将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能增强税收凸显性,从而引导消费行为。此外,价税分列也被不少学者作为发挥消费税调节作用的重要方式。吴锦明(2010)用财政幻觉、税负转嫁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说明价税合一的弊端,并提出了价税分列的机制设计。王明茹(2012)对价外税与价税分列进行了区分,认为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转变与价税分开、提高税收透明度没有必然联系,还会增加消费税计税方法的复杂性。

    可以看出,对于消费者是否感知到消费税的存在及变化,以便更好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的研究,上述研究有的是基于税收凸显性在消费税中的作用,提出我国消费税应在零售环节采用价外征税方式,有的是基于价税分列等概念的分析,但有的却混淆了价外税、价内税的概念及其作用。本文基于前人的研究,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价税分列的含义及与作用;其次,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实证分析基于我国消费税价内税前提下,实行消费税价税分列对居民消费的调节作用;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出我国消费税价税分列改革建议。

    二、价税分列的含义与作用

    (一)价税分列的含义及其与价税合一、价外税、价内税的关系

    我们认为,价税分列是一种将应税商品的价格与税金予以明确标示的显示机制,是在价格标签或消费凭证上对商品价格与税金进行分别列示的价税表现形式。应税商品的价格与税金是分别显示还是合并显示,是不同的价税表现形式。与价税分列对应的是价税合一,即在价格标签或消费凭证上只标示出价税合计总额。

    价税分列与价外税属于不同的价税关系。价税分列属于价税表现形式的范畴,价外税属于计税方式范畴。价税分列与价税合一,是不同的价税表现形式,用以说明价格与税金是否分别列示。而价外税与价内税,是不同的计税方式。价外税是以不含税价为计税价格的税,比如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就是价外税。当然,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的税基中是包括消费税的。所以,一定意义上,价外税是针对于计算该税时税基中是否包括该税而言的。价内税是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如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就是价内税,计算消费税时的税基中是含有消费税的。

    价税分列与价外税没有必然联系。作为计税方式的价外税,如果采用价税合一的表现方式,并不能显示出商品所含的税款,因而无法提高税收凸显性。而只有当消费品显示价格的同时也显示税金——价税分列,消费者才能清楚地知道消费品中的价是多少、税是多少,才可能更好地体现税收的调节作用。当然,不一定只有价外税可以做到价税分列,价内税也可以做到价税分列。根据应税商品的类型不同,价税分列可以有很多方式。比如,美国很多州的汽油、柴油零售过程中,会在加油站的加油机器上专门张贴出汽油、柴油的燃油消费税税率,甚至标明联邦与州各自的燃油消费税税率及总税率,如西雅图、华盛顿。

    (二)价税分列调节消费的作用

    价税分列强调应税商品价格中所含的税收对于消费者的可视性,因此,对消费行为具有调节作用。一方面,价税分列能够提高税收凸显性,使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价格的同时,看到消费税是多少。消费者可能会根据商品的价格比较、价税比较,从而作出消费选择。价税合一形式下,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看到的只是价格,看不到与该商品相关的消费税税金。不论是价外税,还是价内税,如果采取价税合一的表现方式,商品标价时显示的仍然只是价格,而看不到税金的多少。这样,作为本应发挥调节消费作用的消费税,消费者根本感受不到其存在,消费税对消费的调节作用也就难以发挥了。

    另一方面,价税分列能够减少信息不对称,能够直接、清晰地把国家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以及国家通过不同的消费税征收范围、税率调节消费的政策导向及时传递给消费者,从而引导消费,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与作用。而价税合一的情况下,当商品的价格因消费税政策调整发生变化时,消费者无法区分商品的价格波动是源于市场因素还是国家实施的税收政策,因而可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作出与税收政策初衷相悖的决策。比如,当商品的价格提高是因消费税税率提高所致,但在价税合一的情况下,人们有可能会误以为某类商品价格升高是其成本投入更大、品质提高的原因,因此反而更愿意购买此类价格更高的商品,以至于本来国家提高税率是为了限制该类商品消费,结果可能是促进了其消费。相较之下,价税分列能够更直接地传导税收的调节意图,以便消费者作出选择。

    三、消费税价税分列调节消费效果的实证分析

    我们根据问卷调查数据,采用有序概率模型(Ordered Probit Model)对消费税价税分列调节居民消费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

    (一)问卷设计和基本情况说明

    借鉴相关研究(刘华 等,2016),我们主要采用情景模拟的方法设计问卷。根据我国消费税品目,我们选择白酒、卷烟和汽油三种消费品作为问卷中的应税商品。问卷首先询问受访者对三类种商品的消费经历。对三类种商品都未消费过的问卷,视为无效问卷予以剔除。研究设计了两个情景:一个情景为消费税采用价税分列的表现形式,在问卷中告知受访者其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及价格中包含的具体税金;另一个情景为消费税采用价税合一的表现形式,在问卷中只告知受访者该消费品的价格,不告知受访者该消费品价格中包含的消费税税金。问卷以受访者的出生年份确定受访者归属价税分列组还是价税合一组,出生年份为奇数的受访者进入到价税分列组,出生年份为偶数的受访者进入到价税合一组。在两个不同的情景中,分别调查白酒、卷烟和汽油的价格提高后人们消费行为的可能变化,从而比较不同价税表现形式对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影响。

    问卷采集了受访者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等信息,作为解释变量。此外,问卷还包括对税收的感知与态度等问题,如“您了解我国的消费税制度吗?”“您在生活中能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吗?”“假如您总能在发票上看到自己承担的消费税,您会更加关注并积极主动地参与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有关如何使用这些税收的决策吗?”。之所以提出这些问题,是为了分析消费者对消费税的感知程度,也为了便于未来开展关于价税分列对纳税意识、税收治理参与态度方面的研究。

    问卷调查采用线上形式,共发放电子问卷1 991份,实际收回1 991份,剔除不消费三类商品和连续多个题目答案相同的问卷后,有效问卷共计1 461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73.38%。其中,价税分列组中消费白酒、卷烟、汽油的样本量分别为504个、432个、360个,价税合一组中消费白酒、卷烟、汽油的样本量分别为488个、444个、378个,三类商品的样本总量分别为992个、876个、738个。

    (二)模型设定

    本文重点关注价税分列对居民消费行为的影响,因此用受访者减少消费的倾向衡量消费行为的变化,消费倾向的取值为1~5(具体见表1,略)。由于被解释变量——消费倾向是排序数据(ordered data),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不再适用,因此采用有序概率模型进行估计。本文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为被解释变量,即消费倾向。X1是刻画价税分列与否的一个虚拟变量,价税分列组定义为1,价税合一组定义为0。X1是本文最关注的解释变量。X2是一组代表个体特征的解释变量,包括个体的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学历、收入等。u表示与解释变量无关的随机扰动项,假定u符合标准正态分布,采用极大似然法(MLE)估计有序概率模型。表1(略)对变量进行了具体描述。

    (三)描述性统计

    表2(略)列出了计量模型中关键变量消费倾向的基本统计值。

    从表2(略)可以看出,在同一商品的价格提高幅度相同的情境下,价税合一组和价税分列组的消费倾向存在差异,价税分列组消费倾向减少均值更高。具体而言,当价格提高后,价税分列组对白酒的消费倾向下降的均值是3.60,而价税合一组下降的均值为3.52;当价格提高后,价税分列组对卷烟的消费倾向下降的均值是3.75,而价税合一组下降的均值为3.66;当价格提高后,价税分列组对汽油的消费倾向下降的均值是3.12,而价税合一组下降的均值为2.88。这初步验证了,不论是对于替代性较弱的白酒、卷烟的消费,还是对于替代性较强的汽油的消费,相对于消费税的价税合一方式,价税分列方式对居民消费的调节作用更显著。

    (四)回归结果分析(略)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 论

    本文从理论上阐述了价税分列的含义及作用,分析了价税分列与价外税的关系,认为价税分列能够提高税收凸显性,直接传导国家税收政策导向,对于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基于问卷调查数据,采用有序概率模型对消费税价税分列调节消费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相对于价税合一的价税表现形式,消费税价税分列对于白酒、卷烟、汽油三类商品的消费均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其中,对汽油的调节作用最显著。

    (二)政策建议

    基于汽油消费税价税分列调节消费作用的显著性,建议首先对汽(柴)油在零售环节试行消费税显示(张贴)制度,即在汽(柴)油显示价格的同时显示(张贴)消费税税额;总结经验以后,再对本文验证的具有正向效应的白酒和卷烟的零售环节实行价税分列制度;在总结以上商品的消费税价税分列经验之后,最后对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商品的零售环节均实行价税分列制度。当然,因为消费税与居民的消费密切相关,所以,在实现价税分列制度时,应做好宣传工作。

    1、在汽(柴)油的零售环节实行消费税张贴制度。对汽油实行价税分列,能显著减少汽油的消费倾向,并且提高新能源汽车消费倾向,符合国家调整消费结构的政策取向。汽(柴)油的销售有相对独立的营销系统,可在汽(柴)油加油站实行消费税张贴制度,通过税收、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发文,规定所有加油站在显示汽(柴)油价格的同时,应显示(张贴)汽(柴)油的消费税税额。可以由国家统一制作张贴标签或电子显示要求,对于不按规定显示(张贴)的加油站,应制定行政处罚措施。

    2、在白酒、卷烟零售环节的商品价格标签中既显示价格也显示价格中包含的消费税。前文证明,白酒、卷烟的消费税价税分列对于消费倾向的影响虽然不像汽油那么显著,但也是有正向影响的。况且,白酒、卷烟均为不利于身体健康的消费品。所以,为了凸显消费税对这两类消费品“寓禁于征”的调节职能与作用,应对所有的白酒、卷烟在零售环节的价格标签显示价格的同时显示其中所包含的消费税。

    3、所有消费税应税商品在零售环节均应在显示价格的同时,显示其中包含的消费税。基于不同的调节目的,我国对有负外部性的高耗能、高污染品规定有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对“寓禁于征”的消费品也规定有较高的消费税税率,对高档消费品规定有一定的消费税税率,等等。同时,基于国家不同时期的调节方向、调节目的,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也在动态调整过程中。因此,为了使消费者及时了解并且体会到国家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方向,应对所有的消费税应税商品在其显示价格的同时,显示其价格内含的消费税。

    4、同步开展税收宣传。根据问卷数据,受访者对“ 您在生活中能感受到消费税的存在吗?”这一问题的回答为“完全感受不到、经常感受不到、不确定”的人数占受访总人数的70%左右。实施价税分列,消费税得以凸显,可能引起的消费者的不理解,税收教育与税收宣传也应同步跟进,做好对价税分列的内在机制和政策意图的宣传工作。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务硕士研究生学术导师

    李冬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陆泽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

    来源: 税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