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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德勇:基于促进消费视角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探讨

    时间:2026-05-17 浏览量: 作者:税务研究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2026年第5

    基于促进消费视角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探讨

    张德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绿色税制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经过多年的税制建设,我国已构建起“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的绿色税制体系,通过税收杠杆鼓励和引导绿色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取得积极成效。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大力提振消费、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是其重要一环,这也为我国绿色税制的进一步完善注入了新动力。然而,我国现行绿色税制在促进消费方面尚存在绿色税制职能结构性失衡、绿色税收调节在消费端的缺位与滞后、政策协同不足导致调节作用未充分彰显、征管机制存在技术瓶颈与信息壁垒制约等诸多短板,亟待从多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可通过打造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绿色税收体系、强化绿色税收调节的激励作用、围绕“多税共治”“多策共促”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完善绿色税收征管机制等路径,推动绿色税制更好服务于提振消费、持续扩大内需。

    关键词:绿色税制   绿色低碳发展   消费   税制改革


    消费作为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更是做强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着力点。当前,我国居民消费正由传统的模仿式、排浪式、生存型消费模式向新型的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型消费模式转变。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提质扩容,既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也需要一系列制度提供有力支撑。其中,具有调节职能的税收制度扮演着重要角色。绿色税制立足于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引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适应居民消费提质升级趋势,有助于培育消费新增长点,进一步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压舱石”作用。

    一、完善绿色税制有助于引导带动消费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完善绿色税制”。促进绿色消费既是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有力抓手,也是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的重要路径。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程中,完善绿色税制可以助力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从而以绿色消费为切入点,把税制改革与推动消费提质扩容有机联系起来。

    (一)促消费是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核心

    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也是人民美好生活的直接体现。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是支撑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支点(马海涛,2025)。2025 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作为全方位扩大内需的突出任务,并作出多方面具体部署。同年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国办函〔202527 号)。2025 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持续扩大内需”列为2026 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把“深入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作为着力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首要任务。在此背景下,各地也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出台了具有区域特色的促消费举措。在中央与地方促消费政策措施的协同发力下,2025 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达50.1 万亿元,增长3.7%,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显现。在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2%

    诚然,消费是“慢变量”,大力提振消费须久久为功。提振消费,既要立足当前,为“十五五”时期开好局、起好步,夯实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贡献消费动能;更要着眼长远,在更长时期持续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当前,我国人均GDP 已超过1.3 万美元,居民消费需求已经逐渐从注重数量转向追求质量、从生存型消费转向发展型和享受型消费、从以物质型消费为主转向以服务型消费为主,消费提质升级趋势明显,消费市场增长空间广阔。为适应这一转型趋势、大力提振消费,着力点之一是聚焦需求侧与供给侧良性互动,以需求牵引供给、以供给创造需求。税收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与安排,强化调节职能,既影响需求也作用于供给,是引导和促进消费的主要政策工具。其中,绿色税制作为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经由不同税种搭配组合,可以发挥覆盖供给与需求多环节的调节职能,用税收杠杆激励绿色发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具体而言,绿色税制以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为导向(陈旭东 等,2025),其调节效应通过供给与需求多环节传导,最终体现在消费领域,成为推动发展型消费和享受型消费升级、释放居民消费潜力的重要政策工具,对提振消费、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绿色税制为促消费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绿色税制应运而生。在我国税收实践中,一般认为绿色税制由两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在促进污染减排、碳减排、保护资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专门税种,如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第二个层次是包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专项政策的配套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由此,我国绿色税制形成了专门税种“多税共治”、配套税种“多策共促”的协同调控格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课题组,2024)。

    2018 1 1 日开征的环境保护税,不仅是我国设立的首个专门保护环境的独立税种,而且因其征收范围包含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污染物,成为我国绿色税制的主体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生态环保意义远高于财政收入意义。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不仅将绝大多数矿产品资源税计征方式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计征,还将征收范围扩大至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于2024 12 月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进一步强化了对资源节约利用的税收调节作用。在消费税方面,我国分别于2014 11 月、201412 月和2015 1 月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旨在发挥消费税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作用。此外,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框架也基本确立。例如,为持续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国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延长至2027 年年底,2026 年至2027 年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又如,我国车船税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并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财税〔201874 号发布)的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技术标准的新能源商用车及新能源船舶,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再如,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所得,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还如,在增值税方面,对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服务以及新能源相关产业,分别实施免征、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形成支持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经过多年的税制建设,我国构建的“多税共治”“多策共促”绿色税制,通过税收杠杆不仅发挥了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作用,也起到引导带动消费的有效作用,如鼓励绿色消费。绿色消费是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特征的消费行为,在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同时,也对推动消费提质扩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2016 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353 号);20203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法规政策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379 号);202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发改就业〔2022107 号),构建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支持机制。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绿色消费激励机制”以来,我国又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绿色消费的政策文件。2024 7 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要从推广绿色生活方式、加大绿色产品供给、积极扩大绿色消费等方面推动消费模式绿色转型。 2025 3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大宗消费更新升级行动,推动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绿色化、智能化升级。这些政策文件不仅为促进绿色消费提供了政策依据,也为作为促进消费制度支撑的绿色税制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引。

    从消费者方面看,《20252026 年中国绿色消费行为白皮书》显示:超九成消费者意识到“绿色消费”的重要性;在影响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的决策因素中,个人或家庭健康需求以46.57%的占比位居首位,环保责任感以46.36% 的微小差距紧随其后。与此同时,绿色消费正从理念和意识转化为实在的消费行为。2024 年,中国绿色消费市场规模已达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10% 2025 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完成1 662.6 万辆和1 649 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9%28.2%。在政策红利和市场需求的双轮驱动下,绿色智能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有机食品,绿色健康养生服务等正成为消费新风尚,绿色消费增长潜力巨大,为有效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增添了新动能。

    二、绿色税制影响消费行为的机理分析

    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连接生产、分配、交换等环节,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经济增长的持久动力。绿色税制具有“双重红利”,通过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从供需两侧对消费行为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进而对消费起到引导带动作用。

    (一)“双重红利”实现绿色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统一

    绿色税制的“双重红利”概念源于庇古(Pigou)的相关论述。一般认为,“双重红利”包含了两方面内容:第一重红利即环境红利,指提高环境质量,通过环境保护税等政策工具,对环境污染或碳排放等负外部性定价,将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以减少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第二重红利即经济红利,指改善经济效率,通过税收等政策工具实现负外部性内部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能降耗或淘汰落后产能,推动资源从低效率产业向高效率产业配置,从而提高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以迈克尔· 波特(MichaelPorter)等为代表的波特假说进一步认为,合理适当的环保政策会通过创新补偿效应抵消环保投入的成本,甚至提升经济长期竞争力。波特假说从动态创新驱动视角,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置于统一而非对立的分析框架中,从而为“双重红利”的最终实现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

    由此,对完善我国绿色税制而言,一方面,应持续推进税制绿化,推动专门税种“多税共治”与配套税种“多策共促”紧密结合,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应发挥税收调节职能,以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种机制为载体,驱动企业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出发,坚持创新导向,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构建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模式,并以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此,绿色税制所具有的“双重红利”最终将体现为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提质增效的双重收益(米伊尔别克·赛力克 等,2024)。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充分体现了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义。近些年,围绕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我国以绿色税制等政策工具为支撑,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绿色低碳产业规模已经超过11 万亿元,新能源、电动汽车、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壮大,推动了产业优化升级和创新发展,并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位居前列,彰显了以绿色生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实践逻辑。生产力的发展为消费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催生了消费行为的演变,有助于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和品质化需求。因此,无论是产业优化升级还是创新发展,绿色税制通过引导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将从供需两侧深刻影响消费行为,并经由消费牵引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从而彰显绿色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双重红利”。

    (二)以价格效应改变消费者的选择偏好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关键变量。从消费者角度看,价格是其决定是否购买某种产品的重要因素。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支付的价格中包含企业缴纳的税款,而税收具有调节职能,这就为绿色税制通过价格效应影响消费者选择偏好提供了可能。具体而言,根据作用机制不同,绿色税制可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条途径影响企业产品价格,并经由价格信号传导至消费者,最终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在正向激励方面,可通过多税种制度安排,对有助于降碳、减污、扩绿等的市场行为给予相应支持。例如: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对风力发电产品即征即退,对核力发电产品先征后退;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取得的所得予以减免,对购入环保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实行税收抵免;对新能源汽车减免车辆购置税,对节能与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等。这样的税制安排,会直接或间接降低消费者的购买价格或使用成本,提升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竞争力,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在反向约束方面,同样可通过多税种制度安排,提高非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减少对这类产品和服务的消费。例如,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可提高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开采或消耗特定资源的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消费税对高污染、高耗能产品征税或提高税率,等等。由此形成的额外生产、使用成本会通过供应链部分或全部转嫁,推高这类产品和服务的终端消费价格,从而在替代效应作用下,引导消费者转向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

    (三)形成绿色税收与财政支出协同共促的良性互动

    绿色税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作用,不止于税收收入本身,更在于通过税收筹集的收入用于支持降碳、减污、扩绿等领域,从而形成从税收收入到财政支出的闭环,进一步强化对消费的引导带动作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政府可以将征收的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绿色税收收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形式投入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领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比如,环境保护税收入可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等直接改善环境质量的项目,也可用于鼓励环保技术创新,对采用资源损耗少、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方式和循环化技术,以及提高能源与资源利用率的企业进行奖补;又如,资源税收入可用于治理资源过度开采导致的生态环境问题,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也可用于支持资源开采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绿色技术创新、替代产业培育发展等。同时,绿色税收收入也可与其他税收收入统筹使用,投资于环境友好型基础设施建设(邓微达 等,2024)。比如,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以财政补贴为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大规模充电桩网络、光伏发电并网设施、缓解交通拥堵的智能交通设施、采用节能技术和环保材料的绿色建筑等。上述绿色税收与财政支出协同共促的具体做法,紧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从国民经济循环各环节营造有利于激发消费意愿、丰富消费场景的良好环境,既可大幅提升消费者使用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降低使用成本,也能激发消费者新的消费需求,推动消费迭代升级,打造新的消费增长点。

    (四)塑造绿色低碳发展的长期市场生态

    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绿色税制具体体现了这一要求,并为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就其本身而言,绿色税制是一种稳定、可持续的制度安排,而非一时权宜之计,因此将长期延续,推动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由倡导性的意识与理念,转变为社会广泛认同和践行的常态行为,进而从供需两侧对整个市场生态产生深远影响(朱军 等,2023)。

    在供给侧方面,不断完善的绿色税制在激励企业走绿色低碳生产经营模式的同时,也向企业传递了清晰、明确的政策信号,即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持续面临严格的税收约束,企业发展必须走降碳、减污、扩绿之路。在这样的政策信号强力引导下,企业会相应调整生产经营决策,将更多资源投入绿色技术开发、节能降耗设备更新、环保工艺改进、绿色产品设计,从而生产并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多样化、高品质、更具性价比的高“含绿量”产品和服务,为消费者创造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因此,绿色税制这一持续稳定的制度安排,将长久激发企业向绿色生产方式转型,并将这种绿色转型趋势和成果向需求侧传导。

    在需求侧方面,不断完善的绿色税制能够持续培育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绿色偏好。消费者会将绿色税制的影响融入日常生活各方面,不仅把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作为日常消费的重要内容,而且会逐步将绿色生活方式演化为一种价值认同和生活习惯,视为满足自身美好生活需要的自觉行为。同时,绿色税制与绿色标识、绿色消费积分等政策措施相结合,有助于降低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的搜寻成本,激励其更多开展绿色消费、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从而为持续激发消费活力注入绿色动能。

    三、我国现行绿色税制在促消费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绿色税制建设肩负着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多重使命,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在引导带动消费上也取得积极成效,推动绿色消费品市场规模大幅增长。同时,绿色税制传递的绿色低碳理念,潜移默化地提升了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使得绿色生活方式已成为消费者进行消费决策时的重要考量。但若将绿色税制建设纳入引导带动消费的视野,从大力提振消费出发,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仍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居民消费潜力的进一步释放。

    (一)绿色税制职能结构性失衡

    一是重生产约束,轻消费引导。我国现行税制具有明显的生产端征收特征,“脱胎”于此的绿色税制自然亦是如此。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主要在生产端征收,会削弱价格效应的传导效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难以将税负顺利转嫁出去,可能通过压缩利润消化税收成本,导致消费端价格调节信号弱化、消费者对生产端的绿色税负感知不强,不利于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产品。此外,绿色税制未全面覆盖消费端。目前,我国尚无直接针对生活用能、生活消费的绿色税种,居民生活污水、垃圾排放等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未被纳入征税范围,税收调节手段明显不足,形成“生产减排、消费增排”的治理漏洞。有研究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量占总量的53% ;从碳排放结构看,约26% 的能源消费直接用于公众生活。

    二是重惩罚性手段,轻激励性措施。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中的核心税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本质上是通过征税提高污染成本,倒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尽管设置了税收减免机制,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明显呈现“惩罚性偏好”。作为我国现行绿色税制中的另一重要税种,资源税也体现了这一特征。在激励性方面,虽然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均设有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仍存在向普惠性、系统性优化的空间。如享受税收减免存在门槛,使得我国现行绿色税制整体上呈现“约束”大于“激励”的特征(许文,2023)。

    (二)绿色税收调节在消费端的缺位与滞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的间接税,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配套税种。然而,受限于税收收入规模有限、征收范围狭窄,消费税在消费端的调节存在缺位与滞后问题。

    在缺位方面,消费税征收环节主要涉及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虽也涉及批发零售环节,但仅将少数消费品纳入其中,如烟草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等,使得消费税未能有效覆盖整个消费环节,特别是对不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消费品覆盖不足。例如,外卖餐盒、快递包装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废旧手机、电脑等电子废弃物未被纳入征收范围,导致消费税在引导全社会绿色低碳消费方面力度不足。

    在滞后方面,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提质升级态势明显,对环境的影响也随之加大,但现行税制未能及时跟进和响应。例如,大型家电、高档家具、服装等消费日渐盛行,而这些消费品生产过程中碳排放较高,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此外,具有消费频次高、乘数效应强、增长可持续等方面特点的服务消费,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生动力,正成为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抓手。目前,服务消费过程中如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为产生的一次性用品较多、能源消耗较高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现行税制对服务消费绿色化、低碳化的调节几乎仍是空白,与服务消费占比不断提高的趋势不相称。

    (三)政策协同不足导致调节作用未充分彰显

    一是绿色税制内部税种间的协同性低。不同税种的制度设计缺乏基于绿色化、低碳化的统筹安排,致使税收的调节作用或重叠或缺失(张莉 等,2021)。例如,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对煤炭征收资源税,二者虽均体现对碳排放的抑制作用,但计税依据、税率缺乏有效协调,造成对煤炭消费与成品油消费的税收调节力度失衡;又如,环境保护税仅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尚未针对居民个人征收,尽管个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通常较小,且难以精确计量与征管,但这一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激发全社会的绿色低碳意识(林蔚,2021)。

    二是绿色税收收入的使用机制尚待明确。这些税收收入(典型如环境保护税)一般纳入公共预算管理,且不与支出挂钩,缺乏明确规定将绿色税收收入用于在消费端激励消费者开展绿色消费。这种制度安排削弱了税收对消费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是现行绿色税制中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划分不清。消费税为中央税,资源税以地方收入为主(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归中央),环境保护税为地方税,而消费端环境治理与引导拉动消费的职责主要在地方。特别是消费税的中央税属性,使地方政府从本地绿色消费扩张中获得的财政收入有限,不利于调动地方从绿色低碳角度大力提振消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绿色税制的调节作用形成一定制约(李克桥 等,2025)。

    (四)征管机制存在技术瓶颈与信息壁垒

    在消费端,消费行为具有小额、高频、分散的特点,绿色税收的税源遍及千家万户,传统以企业为纳税人、主要在生产端征收的征管机制面临多重挑战。一是虽然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有明显提升,但消费端绿色税收征管对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仍然薄弱,影响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的精准性。例如,因缺乏全国统一的消费环保信息平台,难以整合电商平台、支付机构、生态环境部门的消费数据;又如,区块链技术尚未大规模应用于产品碳足迹追溯,难以精确识别绿色消费品与高碳消费品,导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可能“走样”,违规骗享税收优惠甚至偷税骗税行为时有发生。二是消费端绿色税收征管涉及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跨部门协同机制尚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课题组,2023)。生态环境部门的环境监测数据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数据无法完全实时共享,可能导致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企业排污情况,影响税收征管效率与税收对环境保护的激励约束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对绿色产品的认证与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资格的审核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可能造成环保认证信息传递滞后或缺失,影响税收优惠审核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三是不同地区在绿色消费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政策执行尺度存在差异,易形成政策洼地,影响绿色消费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促进消费的绿色税制优化路径

    绿色税制牵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消费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从消费视角出发优化我国现行绿色税制,拓展了完善绿色税制的研究内容。这不但符合当前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导向,也为完善绿色税制提供了新的动力支撑,有助于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方面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因此,下阶段完善绿色税制,应以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为主轴,以有效引导带动消费、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为驱动,结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着重在消费端统筹谋划绿色税制的优化之策。

    (一)打造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条绿色税收体系

    一是扩大消费端绿色税收征收范围,加强消费税的绿化调整。基于消费端的碳足迹,可将购买使用大型家电、高档家具、服装等生产环节高碳排放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并按碳足迹设置差别税率,碳足迹越高,税率越高,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低碳排放的消费品。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对一次性塑料制品开征消费税,对不可降解制品和可降解制品设置差异化税率;对高耗能娱乐行为,如人工滑雪场滑雪、打高尔夫球等,按能耗程度以差别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是针对居民生活污染治理缺位问题,可探讨在环境压力大、征管基础好的地区试点开征生活垃圾环境治理相关税种,以排放量或垃圾袋容量为计税依据,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相应减免。

    三是优化现行消费税税率设置,根据环境成本内部化和消费行为引导的原则,对成品油等高能耗消费品按消费量或排放量设置阶梯税率,消费越多、排放越高,税率就越高,强化税收调节效应。

    上述举措有助于弥补现行绿色税制重生产约束轻消费引导的不足,强化消费端的税收调节,拉大绿色消费与非绿色消费的税负差距,从而引导消费者更多地进行绿色消费。

    (二)强化绿色税收调节的激励作用

    在个人方面,为鼓励消费者更多地购买和消费绿色低碳产品,可考虑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中新增绿色低碳专项附加扣除。对于消费者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绿色低碳产品,通过将产品发票上传、扫描产品二维码(与中国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等数据库关联)等方式,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定额扣除或按一定比例扣除的税收优惠待遇。这种做法把税收利益直接返还给作出绿色低碳消费选择的个人,可直接激励消费者,凸显了绿色税收在消费端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形成大规模、稳定的绿色低碳消费群体,同时又可反向推动生产企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此外,对于绿色低碳产品的消费者,可将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相结合,形成政策合力,进一步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

    在企业方面,可考虑将更多绿色低碳产品,如低能耗电器、节能建材、可再生材料制品等,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并根据产品的能效、碳足迹等环保指标,设计阶梯式或浮动式的退税税率或减免额度,以此激励企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绿色低碳产品,引导企业将部分税收减免红利以降价形式让利于消费者,进而提升产品价格竞争力与市场吸引力。除此之外,税收优惠也可与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等相结合,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绿色低碳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放大绿色税收调节的激励作用。

    (三)围绕“多税共治”“多策共促”进一步强化政策协同

    一是完善以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其他专门税种和配套税种协调配合的绿色税制体系,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基本思路是对现行绿色税制体系进行梳理,按照生产端与消费端优化设置不同税种的调节侧重点。除了将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扩展至居民个人,还可以考虑结合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将消费税定位于侧重消费端调节的税种,使之与侧重在生产端发挥调节作用的资源税相搭配,协同发力加强对碳排放的抑制。

    二是对绿色税收实行专款专用。绿色税收的征收,一方面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对生产生活方式进行绿色调节。为进一步提高绿色调节作用,可考虑把绿色税收收入专门用于支持环保事业发展。例如,可先将环境保护税明确为专款专用的税种,并增加其支出透明度,提升其作为地方税在优化消费环境、引导带动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是厘清中央与地方在消费端绿色税收调节中的权责。由于消费具有明显的在地属性,地方应承担消费端绿色税收调节的主要权责。例如,可将征收环节后移后的消费税作为地方履行权责的重要抓手。这既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在消费端加强绿色税收调节,也可使地方从消费绿色化、低碳化发展中获得直接财政收入,形成消费与税收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四)完善绿色税收征管机制

    发挥好绿色税制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以完善绿色税制引导带动消费、促进消费提质扩容,由于其面对的是群体庞大的居民个人纳税人和较为分散的税源,这对税收征管由以企业纳税人为主转向以企业和居民个人纳税人并重提出了新挑战。为此,应以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为契机,积极构建面向消费端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为构建高水平数字化征管机制提供有力保障。一是提升税收征管数字化水平。要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并借此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务人员的税源分析精准度。二是完善涉税信息共建共享机制。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全国性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税务机关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整合涉税数据资源,拓展涉税数据应用方式,形成绿色税收全社会共治的新局面。三是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服务。要立足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税务执法标准和税收政策执行口径并做到公开透明,防止因人为等因素造成的区别对待,确保绿色税制体系在各地不折不扣落地见效、效能充分释放。四是加强绿色税收政策宣传引导。要加强绿色税收政策的宣传与解读,引导纳税人特别是居民纳税人准确理解绿色税制的政策导向与制度安排,增强对绿色低碳发展的认同与支持,推动形成与绿色税收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

    (本文为节选,原文载《税务研究》202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