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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珺等:完善直接税体系:现状、问题与改革建议

    时间:2026-05-17 浏览量: 作者:税务研究

    文章来源:《税务研究》2026年第4

    完善直接税体系:现状、问题与改革建议

    马珺     许艺煊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内容提要: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直接税比重稳步提升,但主要是间接税降负引起的被动上升,直接税内部结构失衡、体系不完善问题依然突出,制约了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职能和调控作用的有效发挥。完善直接税体系需在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利于扩大内需的原则指导下,从拓宽税基、合理降低(名义)税率、简化税制、优化征管等方面协同推进。

    关键词:直接税;税制结构;税制改革;宏观税负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既是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也是鼓励科技和产业创新、推进绿色发展、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并对投资、消费、进出口以及居民收入等产生影响。若税制结构设计不合理,不仅会削弱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还可能扭曲市场主体行为,除了造成经济效率损失,还会影响社会公平。正因税收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与影响,必须在组织税收收入的同时,统筹效率与公平,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这并非单一或少数税种所能实现,而须将税收嵌入国民经济循环的多个环节,并通过各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来达成。

    当前,我国已构建起直接税和间接税并存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经过持续改革,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失衡的状况已得到较大改善,改革重心应从追求税种数量结构平衡向全面提升税收制度质量转变。本文聚焦探讨“完善直接税体系”,首先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界定直接税的内涵;其次通过厘清我国直接税体系的发展现状,剖析其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最后提出完善直接税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完善直接税体系的总体思路与主要任务。

    一、直接税的内涵界定及我国直接税体系的构成

    (一)直接税的内涵界定

    虽然学术界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界定一直存有争议,甚至有学者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即提出区分二者意义不大(Bullock1898),且这一观点至今仍有相当影响(吕冰洋,2022 ;马珺 等,2021)。但是,由于该对术语历史悠久且具有约定俗成的理解,因此在当代学术和政策讨论中仍被广泛沿用(Atkinson1977 Jorge 等,2011 ;汪昊,2025)。当前较为普遍的共识是:直接税通常被理解为对“人”的课税,以收入或财富为征税对象,并在制度设计上更可能依据纳税人的经济状况或支付能力进行安排,因而往往更具累进性,包括所得税、财产税和遗产税等;间接税通常被理解为对“物”的课税,以商品和服务交易为征税对象,其征收一般不以纳税人的经济状况或支付能力为直接依据,常见税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等一般消费税,以及特殊消费税(如我国现行消费税)等。一般情况下,低收入群体会将其收入的更高比重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因而间接税往往更易呈现累退性。此外,直接税会影响纳税人在劳动与休闲、当前消费与未来储蓄之间的选择,从而影响劳动和资本供给;间接税则主要影响消费者对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组合选择。

    (二)我国直接税体系的构成

    由于实际税制结构的复杂性,学者们在对各国具体税种进行归类时存在一定分歧。为增强分类的可比性与分析的可操作性,本文在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分类框架的基础上,结合学术界关于直接税的一般性共识,对我国现行18 个税种进行性质判定与归类(详见表1)。

    具体而言:凡以收入或财产存量(或其增值)为主要课税对象,且在制度设计上具备根据所有者特征进行差别化安排的税种,界定为直接税;凡主要以商品和服务交易为课税对象,且在课征环节通常不以纳税人个人或家庭特征作为差别化依据的税种,则界定为间接税。在上述标准下,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被归入直接税中的流量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被归入直接税中的存量税。其中,房产税和车船税在财产保有环节征收,契税在财产交易(权属转移)环节征收。尽管现行房产税在制度设计上与产权所有人的个人情况关联度相对有限,但考虑到其在直接税体系中的制度属性以及未来改革中强化调节职能的明确方向,本文仍将其纳入直接税范畴进行分析。相应地,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船舶吨税等税种,因其课征时通常不以纳税人个人或家庭特征作为差别化依据,故归入间接税体系。

    二、我国直接税体系现状与问题

    (一)直接税比重稳步提升,整体税制结构不断优化

    从相对规模看,我国直接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与间接税占比的差距持续缩小(详见图1)。

    从直接税和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看,1993 年以来,我国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稳步提升, 由当年的6.8% 提升至2022 年的42%,尽管2023 年回落至37%,但整体仍处于上升通道;相应地,间接税占比呈长期下降态势,至2023 年约为63%。究其原因:一方面,1994 年分税制改革推动了直接税体系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利润增长、居民收入来源多元化的趋势;另一方面,直接税占比提升意味着税收从更多依托商品流转征税,转向更多依托所得征税,既有助于发挥调节企业盈利水平与个人收入差距的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职能,也减少了间接税对商品价格的扭曲,有利于促进消费与扩大内需,符合市场经济对税制“公平与效率兼顾”的要求。至2023 年,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已调整为约4 6,显示出整体税制结构持续优化的趋势。同期,主要OECD 成员国的直接税占比由约57% 微降至约55%,而美国长期保持较高的直接税占比;北欧国家在20 世纪80 年代末以后直接税占比提升较快,至2021 年约为63%。总体而言,截至2023 年,我国直接税占比虽低于OECD 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但已达到且略高于中高收入国家36% 的平均水平。

    从直接税和间接税占GDP 的比重看,19932004 年,直接税占比虽有提升但稳定在2% 以内,同期间接税占比提升明显且稳定在8% 左右,反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带动间接税收入增长,而直接税因征管体系不完善、税基较窄,尚未充分发挥作用;20042012 年,两者同步上升,直接税占比平均为5% 左右,间接税占比平均为13%,体现了经济高速增长期税收收入随经济规模扩大而增加,税收筹集财政收入与调控国民经济能力显著增强。此后两者开始分化,直接税占比逐步提升至2022年的6.3%2023 年略有下降至5.6%),间接税占比则下降至2022 年的8.7%2023 年回升至9.6%)。该阶段间接税占比下降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大规模减税政策的效果。

    上述两个比重的变化反映了我国经济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过程中,税收职能从侧重于干预资源配置向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运行等多重职能的演进。进入新时代以来,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差距持续缩小,表明两者的比重结构正随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调整而不断优化。

    (二)直接税内部结构明显失衡,税制体系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不断优化,但直接税内部结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

    从税种结构看,直接税主要税种之间差距明显。近年来,作为第一大直接税税种的企业所得税占直接税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到2023 年仍然高达57% 左右,而第二大直接税税种——个人所得税的占比不足21%,前者的比重几乎是后者的3 倍(详见图2)。这一比重与高收入国家形成鲜明对比:同期高收入国家企业所得税占直接税比重平均为个人所得税比重的1/2,其中,美国约为1/3,德国约为1/5。即使与中高收入国家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比重依然偏高,前者企业所得税比重平均为个人所得税比重的1.8 倍。这一差距主要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直接税比重偏低所致。

    从税基结构看,现行直接税体系表现出明显的结构失衡,这由流量税和存量税收入的对比可见一斑。具体而言:19982011 年,直接税体系内流量税与存量税收入年均比重为96 4 ;自2012 年以来,流量税与存量税比重虽有所变化,但仍维持在85 15 的偏高水平(详见图3)。考虑到同一时期我国国民财富总量不断增长,这一税基结构意味着现行直接税制主要对收入(流量)课税,而对财富(存量)的课税未能与财富税基增长相匹配,缺乏对个人非营业用房产、遗产与赠与等有效课税,表明现行直接税体系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特别是,财富课税又以交易环节课税(契税)为主,而存量持有环节课税(房产税、车船税)规模较小。在2005 年之前,房产税收入规模极小。20052023 年,房产税占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年均不足1.5%,加车船税后,财产保有环节存量税收入年均占比仍不足2% ;从直接税内部结构看(详见图2),房产税占直接税的比重年均不足4.5%,加车船税后也仅为5.5% 左右,凸显了存量税的相对弱势地位。这一税基结构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背离现代税收理论中的“受益原则”;二是可能扭曲住房市场行为,强化资产的金融投资属性而弱化其居住属性,导致财富增长与税收贡献脱节;三是强化财富代际固化,当缺乏遗产税等制度安排时,高净值家庭可通过财富代际传递削弱社会流动性,形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

    (三)直接税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和调控作用受到较大制约

    尽管我国整体税制结构趋于完善,但进一步分析发现,结构优化仍具有局限性,导致直接税的筹集财政收入职能和调控作用依然受到较大约束。

    第一,经过长达十余年的减税降费,以营改增为代表的间接税减税效应明显,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直接税比重的被动上升,而直接税税种体系的完善和税收制度优化进展相对缓慢,这是直接税体系功能未能随其相对规模提高而同步提升的重要原因。

    第二,在2019 年之前的十余年中,作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的房地产业相关活动贡献了大量土地相关税收,促进了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收入增长,从而带来直接税比重上升。数据显示,20062018 年,土地增值税的年均增长率高达35%,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房产税的年均增长率均在16% 左右。由图2 可见,在主要直接税收入中,土地增值税占比上升较为明显;而其他直接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占比相对平稳,车船税因规模较小占比变化不大;企业所得税收入总体呈下降趋势,但相较其他税种比重依然偏高。由于企业所得税本身不具有、也不宜体现明显的累进性,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相对比重决定了现行直接税体系的收入分配职能较弱,并可能带来相对较大的效率损失。这进一步表明我国直接税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第三,我国对存量财产课征的税种体系尚不完整,限制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各国直接税体系构成并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在财富保有环节设立财产税或房地产税,以及(净)财富税,并在财富遗赠环节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直接税体系中的上述税种仍不健全。由于缺乏对存量财产课征的税种,税收难以有效覆盖收入分配与财富积累的全链条,进一步限制了税收筹集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与规范财富积累职能的发挥,导致经济增长红利难以实现广泛共享。

    三、完善直接税体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上述直接税体系结构失衡导致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薄弱、调控作用受限的问题,与“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尚不完全匹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和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纲要》),为中国税制改革确立了基本遵循并作出系统部署,明确要求税制改革嵌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保持协调一致。总体看,完善直接税体系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拓展潜在税收空间

    筹集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最原始的职能。当前,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特别是未来在“投资于人”、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等领域的财政投入需求将持续增长;同时,外需受限、内需不足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约我国宏观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客观上要求扩大政府支出规模。上述因素均指向对税收收入的持续性需求。然而,自2012 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不含社会保险费)占GDP 的比重总体呈下降趋势,2023 年约降至14%,不仅低于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平均水平(约18%),也明显低于七国集团国家平均水平(约23%),甚至低于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约15%)。

    从制度层面看,现行直接税体系由于税基较窄、名义税率设置偏高、实践中税收优惠较多等原因,仍存在较大的潜在税源。这些潜在税源未能有效转化为现实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直接税体系尚不健全。

    《“十五五”规划纲要》围绕完善直接税体系作出的系统部署,集中体现在“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表述之中。在实施多年减税降费政策之后,《“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表明未来一个时期税制改革的重心将转向通过完善直接税体系提升国家税收收入筹集能力,而非单纯依赖扩大税基或提高税率。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

    我国现行税制经过多轮改革已趋于成熟,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的制度性因素。从资源配置效率看,各类隐性、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对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形成干扰,阻碍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通,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导致社会资源难以依据市场机制实现有效配置。

    因此,有必要构建全国统一、公平透明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跨区域税收协作,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税收诱因。《“十五五”规划纲要》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部分,围绕“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明确提出“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统计、财税、考核制度”,为通过税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提供了重要政策依据。

    (三)有利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直接税收入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在收入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政策取向,并直接影响直接税的调节能力(梁季 等,2025)。与发达经济体相比,我国现行税制在收入和财富再分配领域的调节作用相对薄弱,这一状况与中国式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仍存在差距(马海涛,2023)。

    从实践看,这种薄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制度设计不够完善,使得部分高收入、高净值群体能够通过税收筹划、利用政策弹性或税法漏洞等方式降低实际税负,削弱了税制对财富过度集中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约束;另一方面,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催生了多元化、隐蔽化的新型收入形态,如平台从业者劳务报酬、数字资产交易收益、跨境数字服务收入等,而现行直接税制度在税目界定、税率设计和计税依据确定等方面对这些新变化适应不足,针对数字经济条件下财富积累速度快、分配不均衡的问题缺乏精准调控工具,进一步削弱了再分配调节效果。《“十五五”规划纲要》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作为指导“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并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部分明确提出“加强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鼓励先富带后富促共富”,为强化税制再分配职能提供了根本遵循。

    (四)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现财政可持续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资源分配相对集中,而支出责任分配相对分散,地方政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承担了重要职能和大量支出责任。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带动税收增速下降,甚至出现阶段性负增长,而财政支出刚性持续存在,财政收支矛盾不断加剧。这一矛盾直接推高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成为制约财政平稳运行的重要风险因素。

    提升地方财政能力,构建安全、稳定、可持续的地方财政体系,是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障地方政府履职尽责与基层政权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完善直接税体系对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具有关键支撑作用,其核心在于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可持续、自主可控”的税源基础,从根本上降低对债务融资的依赖。同时,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制度完善也将为地方税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五)有利于扩大内需,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坚持高质量发展是“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实现经济发展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离不开内需的持续扩大。作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当前,我国已实施一系列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但受税制结构制约,相关政策更多侧重于支持生产和投资,对扩大需求特别是扩大国内需求的支持力度相对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直接税体系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通过完善直接税体系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可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并将高收入群体贡献的更多税收用于弥补基本公共服务不足,从而提高社会整体的边际消费倾向,扩大总需求规模,推动形成以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为我国经济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增长提供制度支撑。

    四、完善直接税体系、深化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基于上述原则,完善直接税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对标新发展阶段和新发展理念的要求,以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增强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职能和收入分配调节职能为基本目标,通过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完善以所得税为主体、与资本和财富相关课税制度相协调的直接税体系,从拓宽税基、合理降低(名义)税率、简化税制和优化征管等方面协同推进税制改革,加快建成现代税收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制度功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和制度支撑。

    (一)拓宽税基

    宽税基是良好税制的重要特征。税基越宽,税源越广,越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分担税收负担,进而为降低税率、减少税收对经济活动及微观主体行为的扭曲创造条件。结合我国实际,拓宽直接税税基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资本性与财产性要素课税体系等方面。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继续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稳步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并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2019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已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课征,未来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将部分资本性、财产性所得逐步纳入综合所得征收范围。为稳妥起见,可优先考虑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以应对劳动性所得与资本性所得边界模糊引发的税收筹划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基本减除费用与专项附加扣除并存,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未来应推动税前扣除制度更加科学化,待条件成熟时对扣除项目和扣除方式适度优化。比如,探索建立可返还的税额抵免制度,替代部分专项附加扣除,优先在生育、教育、养育和养老等领域开展试点,再逐步推广。相较于直接财政补贴,可返还税额抵免有助于引导纳税人主动申报,扩大个人所得税覆盖面,同时便利税务机关动态掌握潜在税基变化。

    在资本性、财产性要素课税方面,需将其置于直接税体系整体框架中统筹考量。在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制度的基础上,科学评估不同类型所得的税负水平及其相互关系,推动形成结构更加协调、覆盖更加全面的直接税税基体系。

    在遗产税与赠与税方面,是否开征以及如何开征,应放在资本课税的整体框架中统筹谋划。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收入和财富分布状况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对相关制度的必要性、实施条件和制度设计进行长期、系统的评估。

    (二)合理降低(名义)税率

    在税基结构和税种结构失衡的情况下,税率结构失衡往往难以避免。为在既定财政收入目标下弥补部分税基缺失或税负偏低的问题,部分税种被迫实施较高的名义税率。尽管我国宏观税负总体不高,但具体税种的名义税率结构仍有优化空间,重点在于缓解不同税基、不同税种之间名义税率分布不均的问题。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在模拟测算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率级次、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距设置。上述三方面既可同步推进改革,也可选取其中一项或两项进行改革。相较而言,税率级次调整的重要性相对有限,而最高边际税率和税率级距的优化更为关键。

    当前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5%,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吸引国际高端人才,也可能影响部分高收入群体的劳动供给积极性。鉴于综合所得主要由劳动性所得构成,而资本性所得和财产性所得适用的税率相对较低(20%),且资本性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分配前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本和劳动要素的总体税负孰低孰高尚不明确。未来应在兼顾国际竞争力的前提下,结合与企业所得税的协同衔接,平衡二者税负关系:一方面从结构上适时、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中资本性所得的总体税率水平,同步调整其他税种中资本性所得的适用税率,保障劳动、资本要素间税负公平;另一方面可适时、适度下调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至合理水平,逐步实现劳动性所得、资本性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衔接,防止纳税人通过操纵所得形式避税,提高税法遵从度。此外,从鼓励创新角度,应加大对科研人员、创新型人才的政策倾斜,给予其合理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降低其有效税率。

    2018 年通过并于2019 年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扩大了低税率级距,对高税率级距未作重大调整。若扩大综合所得征收范围,高税率对应的级距过窄会加重纳税人负担,且综合所得征收范围越广,这一问题越突出。因此,随着税基拓宽,除了适当下调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缩小不同类型所得税率差异、堵塞税制漏洞、压缩避税空间,还可进一步优化税率级距,特别是扩大高税率对应的级距,以区别一般高收入者和超级富豪的税收待遇。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25%,但实际税率通常低于名义税率。根据全国税收调查数据和上市公司数据,成立时间处于2007 7 月至2009 6 月之间的企业,20082011 年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为20.9%(田彬彬 等,2022)。20082017 年,不同规模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有所不同:小型企业实际所得税率为17% 18%,中型企业为18% 19%,大型企业为20% 22%(吕冰洋 等,2020)。小微企业在20072011 年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仅为2%(尹恒 等,2024),20102016 年平均实际所得税率为4.36%(王立勇 等,2025)。因此,亦可考虑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同时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使其与实际税率水平更趋接近。

    (三)简化税制

    税制简明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也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简化税制的首要前提是税种结构科学合理,尽量避免在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经济行为上重复征税。经过多轮税制改革,目前我国税种数量并不算多,但仍存在进一步整合优化的空间。例如,契税和印花税均对产权转移相关凭证征税,存在重复课税的可能性,可研究两税整合的可行性。长期看,印花税的存续价值亦值得重新评估。考虑到印花税收入主要来源于证券交易,而其他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对财政收入贡献有限,却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可探索将证券交易印花税单独规范,将其他交易环节印花税并入其他流转环节税种。同时,有必要从整体上统筹不动产和土地相关税费的结构协调问题,对性质相近、在不同环节重复征收的税费项目进行系统梳理和合理整合,避免对同一经济行为形成多重征收。例如,可研究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体系,并同步理顺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与土地出让金之间的关系,从制度结构上减少重复征收,提高税制运行的协调性和透明度。

    (四)优化征管

    良好的税收制度和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税收征管起着关键作用。传统理念强调严征管,而现代征管理念注重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以优质服务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与自愿遵从。近年来,税务部门切实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纳税人对进一步提升办税服务便利化水平仍有强烈诉求。因此,应从以下几方面持续优化征管制度。

    第一,增强税法确定性。税制既要简明,又要确定、易行。我国税法部分条文过于原则化,为具体实施留下较大行政裁量空间。根据全球金融服务公司达盟集团(TMF Group)编制的《2020年全球商业复杂性指数》,中国商业复杂程度高居第6 位。而税法不确定性及政策频繁调整也是导致商业环境复杂化的一方面原因。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策变动,通过增强税法确定性,降低税制实施成本与纳税人遵从成本,充分释放简化税制和减税降费政策效能。

    第二,强化直接税税源监控。一是要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构建全面的税源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税务、市场监管、银行等多部门数据资源,搭建全覆盖的直接税税源信息平台,实时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等涉税信息,提升税收征管的精准度与效率。二是要加强对高收入群体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监管。针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直接税的主要纳税人,强化对其经济活动的动态监控,重点关注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财产变动及企业利润分配情况,保障税收公平与收入完整。

    第三,加强直接税税收风险评估与应对。在确保政策精准落地、惠及市场主体的同时,筑牢税收风险防控防线。定期对高净值个人与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遵从风险评估,精准识别潜在税收风险点,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范化解。针对风险评估发现的高风险纳税人,加大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收入完整。

    “十四五”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就,但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十五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应立足系统性思维,以数据为核心驱动力、以法治为根本保障、以人才为关键支撑、以共治为重要目标,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制度完善与能力建设,构建更加公平、高效、透明、智能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本文为节选,原文载《税务研究》2026年第4期)